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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未履行保险标的危险增加义务,保险公司是否赔

咨询时间:2012-11-30
免费咨询保险理赔法律问题:

咨询内容:

律师好,我是一长途运输货车司机,在运货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损坏,货车上过车辆损失险和第三人责任险,发生交通事故后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却拒赔,原因是我这货车超载,请问律师,像我这样的情况,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呢?

文道全律师解答:

您好,依据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之规定,保险人就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应负向投保人说明的义务,对保险合同中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明确说明,否则,责任免除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

针对您说的情况,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背面所附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及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法定、约定的义务时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是保险合同中有关保险人的免责条款(其中也包括保险合同的约定解除权)。

从被保险人车辆行驶证上看,投保车辆的核定载重量为10吨,其却故意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严重超载至48吨,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该严重超载行为违反双方所签订的保险合同的违约行为。

合同中已约定了此种情况下保险人应免责,且依照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您的货车严重超载运输增加了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直接导致了保险事故的发生,且未履行通知义务,所以保险公司对该保险事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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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涉及第三者损失的,最好要求保险公司人员在进行现场处理时,直接达成三方公认的一个核损价格。如果车主不经过保险公司允许,自行答应第三者有关索赔金额的承诺,保险公司是有权推翻重来的,如果重新核定的价格与第三者的要求有差距,这个差距会由车主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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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法邦网创始人,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一直专注于婚姻家庭领域的研究和实践。
文道全律师曾代理大量保险理赔案件,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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