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毒品共同犯罪
在毒品共同犯罪中,一般存在着直接的买与卖,一来一往,事实清楚。由于毒品犯罪具有隐蔽性,一般都是有直接的买方和直接的卖方,并不涉及第三方。双方买卖毒品,以毒品共同犯罪论处。
二、什么是居间介绍买卖毒品
所谓居间介绍买卖毒品,是指在毒品买卖双方交易过程中扮演沟通、联系、媒介的角色,提供双方交流、合作平台的情形。居间人的信息传递与牵线搭桥,无疑增大了毒品交易成功的可能性。在近年来查获的贩毒案件中,绝大部分在销售毒品者和购买毒品者之间存在居间介绍人,有时人数甚至多于贩卖毒品的行为人。
居间介绍人客观上实施了销售毒品的帮} 助行为,帮助毒品销售方完成了毒品的非法流转,使流通中的毒品‘最终到达吸毒者,同时居间人主观上对其实施的行为性质也是明知.的,当然成立贩卖毒品罪的共犯。同样,倘若居间人明知他人为贩卖毒品而买人毒品,“为寻购毒品的人提供毒源信息,联系介绍购买毒品用于贩卖营利,居间人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与购买毒品的一方属共同犯罪。”而如果居间人同时从事上述两种行为的,更是属于贩卖毒品罪(共犯)。
如果居间人明知对方购买毒品不是为贩卖的(如吸食的),客观上为其提供卖主信息,帮助沟通、联系的,能否认定为构成卖方的帮助犯?笔者认为,根据刑法的规定,贩卖毒品罪的实行行为只是包括毒品的非法销售行为和为了贩卖而购入毒品的行为,可见,不是出于贩卖目的的单纯购入毒品行为,不属于贩卖毒品罪实行行为。刑法中,包括贩卖毒品罪在内的任何类型犯罪,居间介绍人的行为都是从属于特定犯罪的实行行为的,其违法性程度和可罚性程度较之于犯罪的实行行为都为低。既然毒品购买行为人(不具有毒品贩卖目的)不构成贩卖毒品罪,那么,为购买者提供居间帮助行为,所起的作用更小,就更无理由按照贩卖毒品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如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则按照相应犯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