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毒品共同犯罪
从审判实践上看,毒品共犯与其他共犯相比,既有共性,也有特殊性,其特殊性表现为:
其一,毒品犯罪因为毒源在外,毒品犯罪从某种程度上受国际毒潮的影响,加之港澳地区、内地省区的毒品价格明显高于边境省区,因此毒品共犯涉及的地域广泛,跨县、跨市、跨省、跨国的案件十分常见;
其二,毒品共犯的犯罪对象仅限于毒品或与毒品有关的物或人;
其三,毒品犯罪的共犯往往与一定毒品数额、购买毒品投资数额有关;
其四,毒品共犯具有隐蔽性、贪利性、非法交易性及居间介绍性等特点,一般不具有暴力性,暴力行为往往是为了拒捕;
其五,某些毒品共犯的主体《决定》有特殊规定,属于特殊主体;
其六,毒品共犯由于“本大、利大、风险大”,因此共犯的组织严密,手段狡诈、花样新鲜、不易整体攻破,同时又具有临时凑合,成交即散等特点。
二、什么是毒品共同犯罪,上下家
对于贩卖毒品案件中的上下家,要结合其贩毒数量、次数及对象范围,犯罪的主动性,对促成交易所发挥的作用,犯罪行为的危害后果等因素,综合考虑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慎重、稳妥地决定死刑适用。对于买卖同宗毒品的上下家,涉案毒品数量刚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一般不能同时判处死刑;上家主动联络销售毒品,积极促成毒品交易的,通常可以判处上家死刑;下家积极筹资,主动向上家约购毒品,对促成毒品交易起更大作用的,可以考虑判处下家死刑。涉案毒品数量达到巨大以上的,也要综合上述因素决定死刑适用,同时判处上下家死刑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并有利于全案量刑平衡的,可以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