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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制毒物品罪处罚,关于数量标准的认定

此文章帮助了405人  作者:北京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走私制毒物品罪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刑法》第350条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三百五十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上述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二、数量标准认定法律规定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走私制毒物品罪并非行为犯,而是需要达到一定数量标准才能定罪处罚:

1、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5千克以上不满50千克;

2、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100千克以上不满1000千克;

3、醋酸酐、三氯甲烷200千克以上不满2000千克;

4、乙醚400千克以上不满3000千克;

上述原料或者配剂以外其他相当数量的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

(二)少于上述数量标准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

以上就是走私制毒物品罪处罚,数量标准认定的具体情况,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事先咨询相关的专家律师,以少走弯路,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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