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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延期交房拒赔偿,抗辩理由不当被判支付违约金

此文章帮助了329人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开发商延期交房拒赔偿

2011年9月29日,张某购买了大庆一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一套房屋,并与该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卖方应当在2012年7月31日将符合要求的房屋交付给张某,房屋总价款为120万元,如果卖方不能按期交付房屋,卖方应当向买房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按照已经支付房款日万分之三支付给张某。

本来合同中已经规定的明明白白,但是转眼到了2012年的7月31日。卖方却迟迟没能将房屋交付给张某,这可把张某急坏了,想想现在社会上出现的,业主虽然交了钱,但是开放商交不了房的事情太多了。但是,张某转念一想,虽然开放商没能如约的把房子交付给自己,但是小区毕竟每天都能看见进展,看上去还不至于“烂尾”,于是就等着收房。等着等着就到了次年的4月份,即2013年4月14日,开发商终于将张某购买的房屋交给了张某。后因违约赔偿问题,双方发生争议,故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按照合同支付违约金,并计算至2013年10月份取得竣工备案证之时,即支付违约金额为164880元。

在诉讼中,被告认为在房地产开发市场中,延期交房是常有的事情,很正常的现象,并且自己在开发过程中也加快进程,尽力尽早地把房屋交给各购买业主,不存在故意的过错行为,故不应赔偿。

抗辩理由不当被判支付违约金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2012年7月31日前向原告交付房屋,但直至2013年4月14日,被告才将涉案房屋交付原告,因此,被告逾期交付房屋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因原告于2013年4月14日接收房屋。对于被告提出按照楼房竣工备案之日计算,缺少根据,故不予采纳。鉴于上述情况,故对于被告支付违约金的日期应当计算到该日期止,鉴于上述情况,故法院作出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共计92880元的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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