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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母娘借女婿名义买房,借名买房双方皆有风险

此文章帮助了446人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回顾:丈母娘借女婿名义买房

2010年9月,香港居民兰姨看中东莞某楼盘的一套房子,想买来投资,遂跟开发商签订商品房认购书,交了2万元定金。

但因国家新出台限制贷款政策,兰姨此前在内地已买了其他商品房,首付款额度和按揭利率均要大幅提高。兰姨遂与当时正在跟其女儿筹办婚礼的未来女婿阿强(化名)约定,以阿强名义购买该房,由兰姨出资,以后过户到兰姨名下。兰姨跟开发商换了一份认购书,购买人改为阿强。兰姨称,除了她付所有款项外,新认购书上阿强的签名也是她代签的。

次月,兰姨的女儿与阿强结婚。2011年12月,开发商交付涉案商品房。兰姨将房子出租。

2013年,兰姨的女儿和女婿因感情问题闹离婚。兰姨再三要求女婿协助办理变更房屋产权手续,但遭到拒绝。

法院判决:丈母娘一二审皆胜诉

2013年6月,兰姨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女婿阿强,要求确认涉案房屋为兰姨所有。兰姨向法庭提供了付款凭证、购房合同、认购书、收楼凭证、租赁手续等一系列证据。相关费用均为兰姨缴纳。案涉房屋尚未办理房地产权证。

开庭当天,阿强一方称,购房首期款是丈母娘支付,但丈母娘口头说过赠送首期款给阿强,按揭月供是阿强付的,出租手续是他委托丈母娘办理的。

兰姨反驳称,因买房资金周转不够,部分按揭还款是跟亲戚借的,谈不上赠房。因限贷政策才借用阿强的名义办理贷款。收楼和出租的手续都是兰姨办理,还贷账户由兰姨掌控和还贷,房子也一直由兰姨实际控制。

2013年11月,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判令涉案房产为兰姨所有。

阿强不服,提起上诉。今年8月,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借名买房双方皆有风险

现实生活中,借名买房的情况屡见不鲜。实际出资人与挂名房主往往是亲友关系,碍于情面并无书面约定。万一挂名房主起了贪念,实际出资人如果没有保留充分证据证明其实际出资事实,其权益很难得到保障。购房人如需借名买房,应跟对方签订书面协议,避免埋下纠纷隐患。

另外,挂名房主也有很大的法律风险。一旦房子出了事故,比如房屋阳台花盆高空坠物伤及他人,挂名房东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为了明确权属和责任,无论是出资人还是挂名人,均应当尽量避免借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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