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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未验收就收房引纠纷,开发商须承担责任么?

此文章帮助了79人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未验收就收房引纠纷

李先生2012年购买了柳南某小区的房子,到了2014年,在距离合同上约定好的交房时间已超过半年之久后,开发商终于向业主交了房。然而,在交房过程中,开发商并未按照合同规定向业主出示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证明。对此,李先生则认为再一直拖下去也不是个办法,毕竟自己还在租房住,无法收房就只得一直花费不必要的房租,因此他联合其余部分业主,主动提出要求开发商尽早交房。无独有偶,开发商也认为房子已完全具备使用条件,于是双方一拍即合,房开便与业主签订一份免责协议,将房子提前交付。可是等到快装修的时候,李先生却发现新房存在卫生间漏水与玻璃门窗尺寸不合等问题,虽然他心里很担心房屋会因此出现质量问题,但由于自己已同意签订免责协议,故而不敢去找开发商理论,怕开发商会找理由推脱。

法院判决:开发商须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开发商是否有权利在房屋整体未通过验收之前,就能以签订免责协议的形式,把房子交付给业主呢?

对此,一般来说,房屋可能会因为一些特殊原因,导致无法在合同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完成交付,对此开发商方面肯定要承担相应违约金,但还没有通过验收就把房子交付给业主是不负责任的表现。按照相关规定,商品房在交付时通常要符合下列条件: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和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材料;已取得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的房屋测绘成果;商品房上存在的权利瑕疵已消灭;商品房为住宅的,开发商还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基于此,法院判决开发商承担相关责任。

律师说法:

因为业主方面同意在房屋未通过验收而收房,因此虽然开发商的做法违反相关规范,但业主日后维权也存在理亏的地方。因此建议购房者在收房前一定要审查开发商是否具备交房的法定条件,如相关的竣工验收的备案回执等。如果开发商不具备交房条件,业主一定不要收房避免自己处于被动地位。总之,收房时购房者不仅要将注意验收房屋质量,也要注意查看开发商交房应具备的法律资料,否则会影响到自身的相关权益。

律师建议:购房者在进行商品房交接时,可以要求开发商出示合同中约定的证明文件。如果开发商拒不出示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购房者有权拒绝接受该商品房,并可要求开发商按照约定承担迟延交付的责任。

以上是关于“业主未验收就收房引纠纷,开发商须承担责任么?”等问题的分析与回答,如果您还有疑问,不妨问问专业的律所,或者咨询我们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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