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房产问题,拔打免费房产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房产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南京房产律师  >  房产案例  >  以房屋买卖合同形式成立担保,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以房屋买卖合同形式成立担保,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此文章帮助了374人  作者:青岛房产律师杨钟三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以房屋买卖合同形式成立担保

王某因个人业务发展,向朋友李某借款人民币20万元,约定两个月后王某偿还本金和利息。双方在借贷合同之外再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两人私下约定:如果王某不能按期还款,则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将王某的一套房屋转让给李某,以房抵债。两个月后,王某生意亏损,无力还款,李某要求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但王某不同意,认为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双方就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私下约定属于流担保形式

法院审理认为,该房屋买卖合同只是依附在两人私下约定之下的外部框架,实质为两人私下关于以房抵债的约定,该私下约定属于流担保形式,我国民法、物权法明确禁止,因此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律师说法: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第一、该房屋买卖合同违背了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上述案例上,王某与李某达成的关于如不能按期偿还本息则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意思是真实的,但是两人就达成房屋买卖合同的意思是不真实的。从买卖合同双方来看,王某的真实意思是如不能按期偿还本息,则把房屋抵债给你,并不是卖给你;李某的真实意思是以房屋抵充我的借款,而非支付房屋价款购买。因此,显露在外部的房屋买卖合同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应属无效。

第二、当事人双方私下达成的“以房抵债”约定违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王某和刘某私下达成的“以房抵债”约定隐藏于房屋买卖合同之中,真实内容为如果王某不能按期偿还债务,则用王某的房屋来代为清偿债务,其实质为我国法律上的“流担保”。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我国法律明确禁止“流担保”,因此,依附在流担保形式上的房屋买卖合同因流担保的无效而无效。

第三、从社会实践来看,上述案例大多数是以房屋买卖形式作为担保的民间借贷,其中很大一部分为高利贷。最为关键的是,借款人提供担保的房屋价值一般都高于债权人所出借的借款,有的甚至高出好几倍。如果认定该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会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一方面不能有效规范民间借贷,保障金融秩序安全,另一方面会助长高利贷不良现象发生,侵害人民群众的合法财产,有违社会公平正义。综上所述,以房屋买卖合同形式成立的担保应属无效。

以上就是以房屋买卖合同形式成立担保,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的案例介绍,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事先咨询房产方面的专家律师,以少走弯路,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

 


南京房产律师温馨提示:

房产纠纷关乎整个家庭的幸福,多了解房产有关的法律常识,以便做到可以避免或者化解法律风险,既可以使自己避免受到经济损失,也可以缓解家庭和社会的矛盾。
如果您遇到房产问题,可以拔打免费房产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房产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房产纠纷流程

只有大律师才能影响诉讼结果
专业房产律师温馨提示:
有些当事人为了节省一些费用,约定数年后再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这种延后办理过户的做法看似有利,其背后却暗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比如房价大涨,卖房人毁约,不再按协议约定时间办理房屋过户,买方会因无法证明房屋权属后悔莫及。因此,我们不提倡用这种"省钱"方法,切勿因小失大。
如果您遇到房产问题,可以拔打免费房产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房产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南京房产律师推荐

李荟玢律师
李荟玢律师知名房产律师,执业以来,成功办理过众多房产纠纷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李荟玢律师代理过众多房产纠纷案件,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
手机:18529592792(同微信)
地址:无锡市钟书路国金中心30楼

房产相关咨询

南京房产律师咨询电话

18529592792(同微信)
南京专业房产律师为您提供免费房产法律咨询服务。

房产相关合同

房产相关文书

法邦房产律师为您提供各种房地产案例、专业房产律师案例、新房产法案例、房产纠纷案例等内容!
如果您遇到房产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房产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房产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房产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