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一方犯罪被判刑导致离婚
梁某与江某于1999年登记结婚,后于2000年生育一女,不幸的是,孩子生下来就患有严重脑瘫,重度残疾。作为女儿的父亲本应努力工作照顾家庭,但却做起了违法的事,2008年6月,梁某因犯盗窃罪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此后,江某独自一人在家照顾重度残疾的女儿,2009年5月,江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梁某离婚,2009年7月28日,梁某与江某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女儿跟随母亲江某共同生活,但因梁某正在服刑,因此未能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2010年6月被刑满释放的梁某多次向江某提出个半分割夫妻共有的上海某处房产,但江某因梁某为离婚过错方,不同意向梁某支付房屋折价款,无奈之下,梁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房产。
法院判决:过错应方少分财产
本案经法院审理后查明,系争房屋为婚后购置,产权登记在梁某一人名下,目前房屋由江某与双方之女共同生活居住使用。庭审时因双方对于房屋价格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认定该房屋价值为314300元。根据以上事实,法院判决:系争房屋归江某所有,江某支付梁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78575元。
律师说法:违法并不能剥夺其它合法权益
本案中,江某认为其不该支付房屋折价款是因为自己带着重度瘫痪的女儿一起生活,经济上十分困难,而梁某作为离婚过错方因此无权分割房产。但法律上,不能因为夫妻一方违法犯罪而剥夺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法院已经考虑到梁某作为离婚过错方且江某母女确实生活困难,因此梁某只分割到四分之一的房产。《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因此,离婚时无过错方应保持冷静,争取在情感上打动对方,协商解决不失为明智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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