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房屋租赁合同双方互有过错谁来担责
2008年6月22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将其合法承租的常德市某处房屋其中的约300平方米的部分转租给原告,双方就各自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合同约定从2008年8月1日起至2017年10月31日止,合同还就租金的多少、支付方式、保证金、房屋的转租及违约责任等等进行了约定,但由于本案的被告在签订合同后未及时向本案的房东进行备案,导致该合同被第三人湖南某投资有限公司申请确定无效,该第三人据此并通过法院强制将原告租赁的房屋腾空,原告认为由于本案被告的原因导致合同被确认无效,其过错完全在本案被告,被告的行为属根本违约行为,由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而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原被告双方经过多次协商未果,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65908元;2、被告返还原告押金10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判决:租赁合同订立后出差错谁来赔偿损失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返还保证金及空调使用费共计人民币53333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支付损失赔偿款人民币24831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5294元减半收取764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647元,由原告承担9375元,被告承担3272元。
律师说法: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均有过错如何赔偿
被告与原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其已向原告出示了被告与房东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且被告与房东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对被告是否享有及何种情况下享有转租权有明确的约定,原告对被告向其出租的房屋系转租及被告是否享有转租权应当知情。在此情况下,被告与原告依然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双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对转租事宜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有所认知。双方在房屋租赁的过程中均有过错,根据民法所遵循的公平原则,本院酌定胡俊具有50%的过错,被告皮悦娥具有50%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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