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房产问题,拔打免费房产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房产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北京房产律师  >  房产案例  >  共有权是否随所有权一并转让?

共有权是否随所有权一并转让?

此文章帮助了305人  作者:李荟玢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共有权是否随所有权一并转让

2014年3月,陈某将其名下一套商品房出售于张某,在相邻小区新购了商品房一套。但由于原小区车辆较少,物业并不收取停车费,所以陈某仍将其车辆开至原小区停放。后物业公司提出向陈某收取停车费,理由是他已不是该小区的业主了。陈某答复:出售的是住宅,是里面的专用部分;外面的公用部分并没有出售,仍有停放车辆的权利。

合议庭意见:共有权利一并转让

所有权已转让,此时共有权利一并转让,因此物业公司向进行收费是有道理的。。

律师说法:物业公司向进行收费是有道理的

《物权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业主转让建筑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主物与从物,通说认为构成从物须具备以下要件:1、非主物成分;2、常对主物起辅助作用;3、与主物同属一人;4、须交易上无特别习惯。本案中住宅小区的绿地、道路、公共设施、公益性活动场所、围墙、小区大门建筑、艺术装饰物等地上或地下共有物和水电、照明、消防、安保等公用配套设施,以及小区的物业管理用房,除依法应当归属于国家或有关法人所有的以外,原则上应当属于全体住宅小区的业主所共有。

本案中当事人已将该小区内唯一住宅出售,所有权已转让,此时共有权利一并转让,因此物业公司向进行收费是有道理的。

以上,是关于“共有权是否随所有权一并转让?”的有关法律知识,希望这些知识对解决您遇到的法律问题能有一定的帮助。如果您担心自己在房产事项中还存在上述问题,建议您咨询专业的律师,让律师帮助您。

北京房产律师温馨提示:

房产纠纷关乎整个家庭的幸福,多了解房产有关的法律常识,以便做到可以避免或者化解法律风险,既可以使自己避免受到经济损失,也可以缓解家庭和社会的矛盾。
如果您遇到房产问题,可以拔打免费房产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房产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房产纠纷流程

只有大律师才能影响诉讼结果
专业房产律师温馨提示:
有些当事人为了节省一些费用,约定数年后再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这种延后办理过户的做法看似有利,其背后却暗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比如房价大涨,卖房人毁约,不再按协议约定时间办理房屋过户,买方会因无法证明房屋权属后悔莫及。因此,我们不提倡用这种"省钱"方法,切勿因小失大。
如果您遇到房产问题,可以拔打免费房产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房产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北京房产律师推荐

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北京资深房产纠纷律师,具有丰富的房产纠纷案件实务经验
手机:18529592792(同微信)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莲花池东路甲5号院1号楼白云时代大厦A座14层

房产相关咨询

北京房产律师咨询电话

18529592792(同微信)
北京专业房产律师为您提供免费房产法律咨询服务。

房产相关合同

房产相关文书

法邦房产律师为您提供各种房地产案例、专业房产律师案例、新房产法案例、房产纠纷案例等内容!
如果您遇到房产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房产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房产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房产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