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既有定金又有违约金,如何适用
2014年2月,梁某与A房地产开发公司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后者开发的鑫桂苑商品房一套,单价为1.2万/平米,合同总价为80万,同时合同载明若乙方违约违约金为总房款的20%。合同签订后,梁某按照合同约定交纳购房定金5万元,后由于当地房价持续下降,梁某决定不再购买该商品房,要求A地产公司退还购房定金。A房地产开发公司无奈提起诉讼,要求梁某继续履行合同或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16万元。
合议庭意见:调解赔偿四万元
法院审理后,在法官的调解下,梁某与A房地产开发公司庭前达成调解协议:A地产公司退还梁某购房定金1万元。
律师说法:守约方可选择适用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同时《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还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所以,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在我国,定金和违约金都是补偿性的,而定金与违约金在目的、性质、功能等方面都有比较相似,如果同时适用,不仅将会给违约方强加过重的责任,而且责任后果与违约所实际造成的损失相比相差很大,也是不合理的。
本案中,根据A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诉讼请求,要求梁某继续履行合同或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16万元,可见,是在定金与违约金适用问题上选择了违约金。守约方可以选择对已方有利的条款予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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