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房产问题,拔打免费房产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房产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北京房产律师  >  房产案例  >  业主车辆被盗,物业应该赔偿吗?

业主车辆被盗,物业应该赔偿吗?

此文章帮助了287人  作者:李荟玢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业主车辆被盗,物业应该赔偿吗

2013年,王某购买青岛A小区商品房一套,同时租用了该小区地下停车场车位,并于物业公司签署了《停车管理服务合同》,每月缴纳管理费300元。2016年,王某停放在该停车位的车辆丢失。王某认为物业公司每月收取停车管理费,对车辆丢失应承担责任,物业公司则认为停车场有监控设备,24小时专人值班,因此对王某车辆的丢失没有过失和侵权,不同意赔偿王某的损失。王某无奈提起诉讼。

合议庭意见: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依据双方签署的《停车管理服务合同》,可以认定双方存在服务合同关系。王某在接受物业公司的停车管理服务时,物业公司应认真履行停车管理义务和职责,现王某将车停放在物业公司经营的停车场内接受停车服务期间,该车辆丢失,物业公司未能证明其已经尽到相应的管理服务义务,故物业公司作为车辆管理服务人,应承担与此相应的民事责任。

律师说法:成立保管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的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第三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无论保管人收取的是场地租用费还是保管费,这只是形式不一样而已,不能仅凭收据的形式而确定法律关系。在审查实质内容后若构成保管合同,无论以何种形式收取费用,均成立保管合同,保管人即应承担作为保管人的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车辆所有人王某出于安全目的将车辆停放于停车场,此已形成保管合同。车辆所有人王某向某停车场交付车辆且已支付保管费,则此保管合同即在王某将车辆交付给某停车场时已经成立。物业公司由于未尽到相应的管理服务义务,造成车辆丢失,应承担相应责任。

以上,是关于“业主车辆被盗,物业应该赔偿吗?”的有关法律知识,希望这些知识对解决您遇到的法律问题能有一定的帮助。如果您担心自己在房产事项中还存在上述问题,建议您咨询专业的律师,让律师帮助您。

北京房产律师温馨提示:

房产纠纷关乎整个家庭的幸福,多了解房产有关的法律常识,以便做到可以避免或者化解法律风险,既可以使自己避免受到经济损失,也可以缓解家庭和社会的矛盾。
如果您遇到房产问题,可以拔打免费房产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房产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房产纠纷流程

只有大律师才能影响诉讼结果
专业房产律师温馨提示:
有些当事人为了节省一些费用,约定数年后再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这种延后办理过户的做法看似有利,其背后却暗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比如房价大涨,卖房人毁约,不再按协议约定时间办理房屋过户,买方会因无法证明房屋权属后悔莫及。因此,我们不提倡用这种"省钱"方法,切勿因小失大。
如果您遇到房产问题,可以拔打免费房产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房产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北京房产律师推荐

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北京资深房产纠纷律师,具有丰富的房产纠纷案件实务经验
手机:18529592792(同微信)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莲花池东路甲5号院1号楼白云时代大厦A座14层

房产相关咨询

北京房产律师咨询电话

18529592792(同微信)
北京专业房产律师为您提供免费房产法律咨询服务。

房产相关合同

房产相关文书

法邦房产律师为您提供各种房地产案例、专业房产律师案例、新房产法案例、房产纠纷案例等内容!
如果您遇到房产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房产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房产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房产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