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不续租了, 我与房东在租房前签订了一份合同,双方各一份,合同中约定: 1.租期从2010年5月3号至2011年3月27号止,月租金为1300,三月一付,提前15天到7天支付下次房租。 2.乙方向甲方支付押金1300元 3.乙方责任中,有一条: 如有任何变动, 续通知甲方,提前一个月 4.合同期, 甲乙方需要共同遵守本协议,不得无故违约,如违约,违约的一方向未违约的一方支付违约金1300元整。 昨天6月20号我向房东说7月住满了就不续住了(因为我交的是567三个月的租金和一个月的押金), 不知道这种情况,我在7月底走人的时候,房东有理由扣我押金吗,这个算不算违约?(本人未损坏任何房屋附属物品,不用考虑那些)
一、提前退房属于违约,要承担什么样的违约责任,要看合同约定。
1.比如按照合同约定的租期为1年,提前1月通知不续租,则不存在违约。
2.如果照合同约定的租期为1年,提前1月通知从现在起就不租了,则房东一般不会退回剩余1月的房租,剩余的1月虽然不用,视为你仍然在租用,则不存在违约。
以上2种情况,都不应扣押金。 3.如果照合同约定的租期为1年以上,1年付一次房租,第一年提前1月通知不续租,则属违约,房东一般要扣押金。
二、租房押金是租客与房东双方约定,房东为确保房屋及其家电不被非法损坏或水电费用的扣除,向租客收取的一定金额的押金。
租客一般同意支付房东租房押金,实际押金一般不会超过两个月房租,在收到押金后会有相应的收据。
目前,租房一般都是实行的押一付三,就是要押一个月的租金。
有的地区是可以事先进行协商的,关于租房押金并没有具体的规定。
三、1.由于您所提供的合同条款不是全部,因此不知道您与房东签署的合同是否有相关合同解除与终止的条款规定,如果没有的话,单纯按照现在您所说的条款来看的话,有涉嫌违约的可能。
根据我国的《合同法》 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因此,根据您所提供的情况来看,您是没有完全按照合同所约定的期限履行合同,而合同中又规定了相关违约金,因此,您涉嫌违约的可能性是很大的。
2.但若合同中有相关约定,比如“若合同期内,因承租人不承租、出租人不出租等情况,一方当事人提前一个月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等,则您只要提前通知出租人的话,可以免除违约责任进而解除合同。
当然,如果合同中还有其他免责条款的话,也可以援用来免除您的责任。
由于您的合同条款不全,仅能作出这些阐述。
3.根据您目前的情况,如果硬是从合同的角度来解决问题的话,可能对您不利。
唯有与出租人进一步协商,看能否解除合同的同时,减免一些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