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我因为没有北京户口,也不具有在北京买房的资格,就借用姑姑的名义购买了一套房屋,我和姑姑签订了协议,约定我或者我的子女具有北京户口后,姑姑再将房屋过户至我或者我的子女名下。2014年,姑姑去世了,可是姑父却不承认我和姑姑之前订的协议,他还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房屋由他继承。我该怎么维权?打官司能赢吗?
借名购房中,涉及到的法律关系是借名人和出名人之间的借名购房合同关系。
判断借名购房合同是否有效,关键问题在于其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禁止性规定可分为效力型禁止性规定和管理型禁止性规定,两者区分标准在于是否违反了公共利益。
前者因违反公共利益无效,后者与公共利益无涉,应为有效。
对此,应根据当事人订立借名购房合同的目的而区分判断:如果当事人订立借名购房合同的目的在于购买政策性保障住房,则其因违反公共利益而无效;
倘若其目的在于规避限购政策或信贷政策,因其未违反公共利益,应为有效。
因此你与你姑姑之间的借名购房合同,若未违反公共利益则应属于有效的合同。
登记名义人你姑姑虽在形式上拥有房屋所有权,但真正所有权人仍属借名人你,故登记名义人处分不动产,构成无权处分,因此你姑父是无法通过遗产继承得到此房产的。
你可以通过举证自己为真正权利人,而请求法院判令将房屋移转登记给自己。
认定真正权利人的依据主要有:房屋产权证书保管情况、房屋购房款及相关税费的支付凭证、长期控制和占有房屋的事实等。
法院依据上述证据应该会认定你与姑姑之间的借名购房协议有效。
你还可以另起诉姑父要求继续履行你与姑姑之间的借名购房合同,让其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