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出租了一个房子,和租客签了合同,没有说明物业费和暖气费谁出,合同签了两年的,房租押一付三,现在该交房租了,他迟迟不交,突然要我来承担物业和暖气费,今天我找到合同看了一下我们合同中没约定谁出这笔费用,然后我看到我们当初竟然都忘了签字,当时合同只是看了以后并没有签,现在这合同还有效吗?他不交房租的话是违约吗?我该如何维权?
合同没有约定的事项按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合同法》 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未在书面合同上签字合同就一定不成立吗? 不一定的。
《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37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所以你与租客已经成立事实合同,你们的合同仍旧成立,如果他不交房租仍旧构成违约,如果你们协商不成暖气费与物业费谁来交付,按照惯例是该业主交的,就是您作为出租房是应该负担物业费与暖气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