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况下可以变更合同内容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法定情形: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即双方当事人均享有撤销请求权。
(1)重大误解: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2)重大误解构成要件:
①合同一方或者双方对合同主要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
②合同双方均无主观上的故意;
③合同一方基于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
④误解必须是重大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即双方当事人]均享有撤销请求权。
(1)合同的显示公平: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利用自身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等情形,在与对方签订合同中设定明显对自己一方有利的条款,致使双方基于合同的权利义务和可观利益严重失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
(2)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设定了某些看似对一方明显不利的条款,但设立该条款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其实质恰恰在于衡平双方的权利义务。在此情形下,合同一方当事人以显示公平为由请求撤销该合同条款的,不应予以支持。
(3)显失公平的撤销权条件:
①有偿合同;
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显著不平等,明显背离公平原则;
③该不公平系一方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所致。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仅受损害方享有撤销请求权。
(1)欺诈构成要件:
①合同一方具有欺诈的故意;
②合同一方实施了欺诈行为;
③合同向对方因此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④合同向对方的错误意思表示与欺诈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胁迫: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①须有胁迫的故意;
②须有胁迫行为;
③胁迫缺乏正当性:胁迫的手段具有非正当性或者目的具有非正当性;
④相对人因胁迫而产生恐惧,并因此订立了合同。
(3)乘人之危: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
①相对方处于危难或者紧迫需要之际;
②合同一方乘人之危;
③双方因此订立了合同,该合同明显严重不利于相对方。
二、如何变更合同内容
1、变更合同也应贯彻协商的原则。
当事人一方应向对方提出变更合同的要约(先做出意思表示);对方对要约的承诺与否(是否完全同意要约的内容);双方在没有达成新的协议之前,单方面变更合同属违约行为。
2、变更合同的协议最好采用书面形式。
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变更解除的电报、图表、书信等也应作为资料保管)。
以上是关于“哪些情况下可以变更合同内容”以及“如何变更合同内容”的合同变更的法律知识。合同变更是合同关系的局部变化(如标的数量的增减、价款的变化、履行时间、地点、方式的变化),而不是合同性质的变化(如买卖变为赠与,合同关系失去了同一性,此为合同的更新或更改)。所以当您准备变更合同时,建议您可以先咨询专业的律师,有效的去变更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