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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可以变更合同内容,如何变更合同内容

此文章帮助了325人  作者:天津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哪些情况下可以变更合同内容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法定情形: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即双方当事人均享有撤销请求权。

(1)重大误解: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2)重大误解构成要件:

①合同一方或者双方对合同主要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

②合同双方均无主观上的故意;

③合同一方基于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

④误解必须是重大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即双方当事人]均享有撤销请求权。

(1)合同的显示公平: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利用自身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等情形,在与对方签订合同中设定明显对自己一方有利的条款,致使双方基于合同的权利义务和可观利益严重失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

(2)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设定了某些看似对一方明显不利的条款,但设立该条款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其实质恰恰在于衡平双方的权利义务。在此情形下,合同一方当事人以显示公平为由请求撤销该合同条款的,不应予以支持。

(3)显失公平的撤销权条件:

①有偿合同;

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显著不平等,明显背离公平原则;

③该不公平系一方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所致。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仅受损害方享有撤销请求权。

(1)欺诈构成要件:

①合同一方具有欺诈的故意;

②合同一方实施了欺诈行为;

③合同向对方因此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④合同向对方的错误意思表示与欺诈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胁迫: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①须有胁迫的故意;

②须有胁迫行为;

③胁迫缺乏正当性:胁迫的手段具有非正当性或者目的具有非正当性;

④相对人因胁迫而产生恐惧,并因此订立了合同。

(3)乘人之危: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

①相对方处于危难或者紧迫需要之际;

②合同一方乘人之危;

③双方因此订立了合同,该合同明显严重不利于相对方。

二、如何变更合同内容

1、变更合同也应贯彻协商的原则。

当事人一方应向对方提出变更合同的要约(先做出意思表示);对方对要约的承诺与否(是否完全同意要约的内容);双方在没有达成新的协议之前,单方面变更合同属违约行为。

2、变更合同的协议最好采用书面形式。

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变更解除的电报、图表、书信等也应作为资料保管)。

以上是关于“哪些情况下可以变更合同内容”以及“如何变更合同内容”的合同变更的法律知识。合同变更是合同关系的局部变化(如标的数量的增减、价款的变化、履行时间、地点、方式的变化),而不是合同性质的变化(如买卖变为赠与,合同关系失去了同一性,此为合同的更新或更改)。所以当您准备变更合同时,建议您可以先咨询专业的律师,有效的去变更合同。

天津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合同变更后,对经过变更的那一部分合同内容发生法律效力,原有的一部分内容失去效力,当事人应按照变更后的内容履行。要注意合同变更的内容必须明确,比如对数量的变更要具体到按什么包装多少件。如果合同中变更约定不明确,那么就推定为未变更,仍然按照原来的合同进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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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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