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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广专利却被直接使用 专利许可认定引纠纷

此文章帮助了255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例解析:推广专利却被直接使用专利许可认定引纠纷

2006年原告范某某将涉案专利的图纸及其电子文件提供给设计院,希望设计院在作相关设计时能采用其技术,但没有与设计院签订许可合同,也没有收取费用。此外,其曾就涉案专利向很多公路设计院进行过推广,这种推广行为是行业惯例。而设计院后来的某一个项目使用了于2009年3月在范俊杰提供的图纸电子文件的基础上针对营梅高速公路护栏螺栓而设计的产品。原告范某认为设计院的做法侵犯了他的专利权,而设计院认为范某在推广时并未告知其图纸涉及专利技术,也未要求支付费用,双方没有签订合同,范某的行为就等于专利许可的意思表示。

 

法院判决:建房合同未约定税费分配 被告需给付一半税费

    根据范某某和设计院的陈述,范确实曾向设计院提供涉案专利图纸进行推广,设计院也是在范所提供图纸的基础上作了《供货合同》所附图纸的设计,但由于设计院本身并不涉及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和使用,范也未与设计院签订实施许可合同,未要求或者主张支付使用费,设计院甚至主张范从未告知涉及专利技术,因此从范的上述推广行为中并不能得出范许可设计院实施其专利的意思表示,由此认定设计院的行为构成侵权,判决设计院停止侵权并赔偿范俊杰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十万元(含范俊杰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律师说法:共建房税费谁承担?比例如何分配?

 由于对法律相关知识不熟悉,现实生活中专利权纠纷时有发生。所以此类责任问题也是法律咨询热点。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专利权人的专利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结合本案,范某并没有和设计院签订许可合同,设计院的行为侵害了范的专利权范请求停止侵权设计院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以上就是对“推广专利却被直接使用 专利许可认定引纠纷”相关问题的解答。专利权行使中应尽到相关注意义务,并了解相关法律才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合同律师杨再坤律师。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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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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