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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人擅自处分保管物 能要求赔偿吗

此文章帮助了344人  作者:张美玲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保管人擅自处分保管物

王某某刘某某经人介绍因苹果买卖认识,2015年10月份王某某将在其他地方购买的苹果1048件存放在刘某某家中保管,2016年1月份,因王某某与刘某某有苹果买卖的事实,刘某某将王某某存放在自家1048箱及准备卖给王某某761箱苹果,以每斤1.5元、包装每斤0.3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共计57000元。刘某某将王某某存放在刘某某家中的苹果卖掉,现王某某认为刘某某擅自处分自己的财物。现诉至法院请求:请求依法判令刘某某返还王某某库存苹果1048件或者赔偿损失55582元。

法院判决: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口头及其他形式。王某某与刘某某采用口头的方式达成了保管协议,故王某某、刘某某之间形成了保管合同法律关系。刘某某在没有王某某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处置保管物,故王某某请求刘某某赔偿,应予支持。因王某某明知保管物属水果不宜长期存放,不及时提取,刘某某出卖也是防止损失扩大,所以刘某某应以当时卖价向王某某赔偿损失为宜。刘某某以每斤1.8元共处置1809箱苹果57000元,故应赔偿王某某1048箱苹果损失为33012元。

律师说法:能要求赔偿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 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本案中,王某某与刘某某用口头的方式达成了保管协议,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现刘某某未经王某某同意将王某某的货物出卖,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应对给王某某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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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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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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