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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签订的基本原则,租赁合同成立的要件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291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租赁合同签订的基本原则

(1)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

(2)当事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3)当事人参与租赁业务时,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的地位。

(4)当事人在产生,变更和消灭具体的租赁法律关系时必须平等协商。

(5)等价有偿原则等价交换,实现各自经济利益。

(6)双方互为给付,互有补偿。

(7)取得利益与履行义务,价值上大致相等。

(8)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剥夺和侵犯他方利益。

(9)按损益相当原则,使受害人受偿。

(10)自愿和公平原则。

自愿原则:首先,租赁当事人签合同时能够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志。其次,当事人签订合同时有一定意志自由。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要以社会主义公平、正义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

(11)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讲诚实,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规避法律和合同。

(12)合法原则:合同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政策。

二、租赁合同成立的要件

(1)租赁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

租赁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租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内容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2)租赁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

签订租赁合同时,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不得采用口头形式。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保管凭证是保管合同的一个重要证据,若保管凭证仅为接受保管物凭证,则所记载事项较为简单,只需记明保管人及所收保管物的名称、数量等基本情况。若保管凭证即为保管合同,则签订保管合同应使用全国统一的保管合同文本,保管合同应尽量做到条款齐备、文字涵义清楚、责任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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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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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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