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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押中的质物如何理解,动产质押的标的物的范围

此文章帮助了504人  作者:西安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动产质押中的质物如何理解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所谓质物,就是动产质押法律关系的客体,即标的物。质物是由出质人移交给债权人占有的动产,质物是动产质押担保的核心。因为质物是动产质押法律关系中用来担保债权人债权的,债务清偿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有权以质物的价值最终确保质权人的债权实现。质物必须是动产,这是国际上通行的一个原则,也是和传统上的抵押权(抵押物为不动产)相区别的一个重要标志。

二、动产质押的标的物的范围

动产质权的标的物即质物,是质押合同中约定的由出质人移交给质权人占有的动产。由于实现动产质权时,要对质物予以变价,因此,动产质权的标的物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第一,须为可让与的且法律不禁止流通的动产。性质上不能让与的财产,或者虽从其性质上可让与但法律禁止流通的财产,不能为动产质权的标的物。这是因为动产质权为变价权,以不能让与的动产为质物的,质权人无法实现其权利,不能以质物的变价受偿。

第二,须为特定的动产。动产质权的标的物只能是特定的动产,而不能是不特定的物。对于种类物、可代替物,只有在其特定化后,才可成为质权的标的物。例如金钱,若将一定数额的金钱包封或者专门存放于一定地方(如专用的保险箱)即将其特定化,也可以成为质权的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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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担保程序须完善,首先,签订担保合同前,对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财产要弄清其权属,必须是担保人拥有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财产才可以设定担保。其次,如果纳税担保是担保的方式,在签订合同前,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内容确定后,要有保证人、纳税人及税务机关三方共同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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