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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名称】
【级  别】实务合同
【合同编号】什么是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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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种养产品收购合同


  合同编号:
  

  北京市种养产品收购合同
  

  提示:种养方应事先就产品种养及收购条件、要求的合理性向农业技术指导部门咨询,并认真分析将来可能面临的市场风险,理性判断,慎重签约。  
  种养方(甲方):  
  收购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种养产品收购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产品基本要求:
  

  ┌──────┬────┬───┬──┬──┬──┬────┬──────────────────┐
  │ 产品名称 │品种规格│ 产地 │等级│单位│数量│价格/保 │    交(提)货时间及数量    │
  │      │    │   │  │  │  │ 护价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条 质量要求:  
  1、内在质量:蔬菜、水果、畜禽肉、水产品应符合gb18406-2001《农产品安全质量》标准提出的无公害要求;粮食作物应达到相应的国家标准;其他要求为:  ;  
  2、外观质量: 
  第三条 种苗提供方式为甲方自备;乙方提供,提供种苗的数量、时间和方式为: 。种苗应满足的条件为: ;对种苗验收的方式为:  。种苗价格为元/(单位),合计:  元,种苗价款结算方式为:甲方于年月日前一次付清;于交货时抵扣收购款。
  第四条 收购保证金:乙方是/否在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收购保证金元。交货时保证金应(抵作收购款/返还乙方)。保证金支付后,因乙方违约解除合同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因甲方违约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双倍返还保证金。
  第五条 种养具体要求及乙方的技术指导与培训:  。
  第六条 包装标准及费用承担: 。
  第七条 超欠幅度损耗及计算方法: 。
  第八条 交(提)货方式: ;地点: ;运输方式及费用承担: 。
  第九条 检验方法: ;检验时间: ;检验地点: 。  
  其中鲜活产品的外观检验应由双方在种养地共同进行;其内在质量检验由双方抽样封存后在    日内进行,检验单位及费用承担:                                  。
  第十条 检疫单位、地点、标准、方法及费用承担: 。
  第十一条 结算方式及期限: 。  双方约定保护价的,当交货时市场收购价格低于保护价时,以保护价为准;市场收购价格高于保护价时,双方可协商上调价格。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甲方迟延交货或乙方迟延支付收购款的,应当每日按照迟延部分价款    %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交付的产品不符合约定要求的,乙方有权要求补足、换货或退货,由此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但乙方应在   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要求。  
  3、甲方将产品或乙方提供的种苗擅自转让或变卖的,应按照该部分产品或种苗市场价格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乙方提供的种苗、技术指导培训或提出的种养要求存在差误等问题的,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5、乙方未按约定收购符合要求的产品的,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6、                                                       。
  第十三条 因发生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等不可抗力的,经核实可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十四条 合同解除条件: 。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或申请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 种养产品属于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动植物品种的,双方应在签约前到当地有关部门办理咨询登记等手续。对于产品质量要求、种养基本要求及乙方技术指导与培训等内容,双方也可另附附件详细约定,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 
  
   
  种养方(签章):                     收购方(签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农业局  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