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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赔偿案件的受诉法院,谁有离婚赔偿的举证责任

此文章帮助了326人  作者:北京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对于在离婚诉讼时即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诉请的案件,应由受理该离婚诉讼的法院,通常是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但在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被告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踪,或被劳动教养、被监禁等特殊情况下,离婚诉讼及损害赔偿诉讼也会由原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至于离婚赔偿的举证责任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由主张婚外恋所致离婚损害赔偿的无过错方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下文将为您进行详细介绍。

一、离婚赔偿案件的受诉法院

对于在离婚诉讼时即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诉请的案件,应由受理该离婚诉讼的法院,通常是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但在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被告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踪,或被劳动教养、被监禁等特殊情况下,离婚诉讼及损害赔偿诉讼也会由原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对于司法解释第30条规定的作为离婚诉讼被告的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后1年内就离婚损害赔偿单独起诉的案件,依据“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则,应由被要求承担损害赔偿一方,即无过错方的原配偶方的住所地法院管辖。

那么原离婚诉讼的管辖法院可否成为离婚损害赔偿诉讼的管辖法院呢?法律未对此有明确说明,但鉴于原离婚诉讼的管辖法院对案情、当事人的情况都比较了解,从解约司法诉讼成本的角度考虑,我们希望日后的司法解释能作出离婚损害赔偿诉讼的管辖法院也包括原管辖离婚诉讼法院的相关规定。

二、谁有离婚赔偿的举证责任

至于离婚赔偿的举证责任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由主张婚外恋所致离婚损害赔偿的无过错方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

首先无过错方必须举证说明过错方有重婚或同居的行为,然后无过错方还必须对其所主张的物质损害赔偿数额及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提出相应证据。

因此无过错方要真正获得离婚损害赔偿,还必须负担较为沉重的举证责任。但这对于引入我国不久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切实推行和实现,还是必要的。

北京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我国婚姻法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要说明的是这种请求的主体仅限于婚姻关系中的当事人。换句话说,婚姻中的无过错方是不能向第三者、小三儿要求赔偿的,因为他/她并不是婚姻关系中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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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公证流程
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很多人认为,离婚财产约定需要公证,若不公证协议就没有成立或不生效。其实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只要男女双方就离婚财产归属、处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达成合意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协议就生效。我国婚姻法也没有离婚财产协议要以"公证"作为生效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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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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