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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结婚未共同生活,男方诉返还彩礼获支持

此文章帮助了1435人  作者:北京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双方登记结婚后并未在一起生活,后因各自家人关系处理不好引发矛盾。男方索要彩礼钱被女方拒绝,双方引起纠纷。近日,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女方返还彩礼。那么,起诉离婚男方能不能拿回之前的彩礼钱,法院会不会支持该男子的诉求呢?我们一下来看下文详细内容。

案情简介:登记结婚未共同生活

原告李某与被告钱某于2011年12月相识恋爱,2013年5月20日在某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约定于2013年10月1日举行婚礼。结婚登记后,双方未在一起共同生活。原告父母在结婚登记前曾给被告彩礼30000元,后由于双方各自家人关系处理不好引发矛盾,又未能及时有效化解,致使婚礼未能按期举行。原告失去了与被告共同生活的信心,于2013年12月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被告返还彩礼30000元。被告表示同意离婚但拒绝返还彩礼30000元。

法院判决:男方诉返还彩礼获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之规定,本案中,原告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应依法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被告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经查明确未共同生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最终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返还原告彩礼30000元。

律师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在第十条中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在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下,应当以当事人离婚为条件。

本案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符合彩礼返还的条件,法院应该支持。

北京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痛苦源自茫然,所以,要尽快明确自己的目标:到底是离还是不离?离的话要制定自己的行动方案;如果不离,那就要去尝试改变自我,去树立自我,用智慧去得到你想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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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我们建议离婚诉讼期间尽量分居。主要是考虑到,离婚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双方实在是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既然一方已经起诉离婚,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起诉方最好另租他处,或是到亲戚朋友家借住生活,这样一来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来又可以避免家庭矛盾的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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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资深婚姻律师,执业多年,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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