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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允许起诉离婚的情况,不支持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

此文章帮助了434人  作者:北京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也就是说夫妻离婚与否可以由夫妻自由决定,一方决定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时,决定离婚的一方则可随时去法院起诉离婚。但是这种自由和随意不是绝对的,法律对起诉离婚做了一定的限制,也就是规定了某些情况下是不允许起诉离婚的。那么不允许起诉离婚的情况有哪些?此外,实践中夫妻离婚很多是因为一方有过错导致的,无过错的一方就会要求离婚损害赔偿,但法院不会无条件支持离婚损害赔偿的诉求,那么法院不支持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有哪些?本文将对这些问题一一进行介绍,希望能给您带来帮助。对于这些问题,您也可以直接咨询相关的婚姻专家律师。

一、不允许起诉离婚的情况

(一)男方不得提离婚的情形 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

1、女方在怀孕期间;

2、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内;

3、女方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当然这个限制不是绝对的,前述情形如果是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确有必要”的情形比如男方认为孩子不是自己的孩子。具体的“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可以参看审判实践,具体审判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而定。 无论哪一方提出的离婚,下列情形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调解和好,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原告自动撤诉,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二)军人配偶提起离婚的情形

同时,现役军人作为普通公民,其离婚一样受到上述限制,然而由于其特殊的性质,法律作出了另一个限制,即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二、不支持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

不支持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如下:

1、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

2、当事人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

4、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当事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设了离婚时的损害赔偿制度,因一方的法定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另一方依法享有赔偿请求权,

财产损害是指过错方对无过错方财产权益的损害,可以分为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两种。实际损失是指现有财产和利益的减少。可得利益的损失是指无过失方应得到或能够得到却没有得到的利益。可得利益的损失不应包括“扶养请求权”,因为扶养是以夫妻身份的存在为前提的,当然,在离婚以后如果一方生活有困难,可以请求有负担能力的一方给予财产上的资助。

可得利益的损失也不应包括“继承期待权”,因为继承期待权是以夫妻身份的存在为前提的,而且依据继承法的规定,可以以遗嘱取消配偶的继承权。精神利益的损害主要是指侵害了受害人的精神利益,比如法律规定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贞操以及婚姻家庭等方面的人身利益从而造成的精神利益的损失。

北京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离婚诉讼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与财产争议要一并处理,而法院也是按争议财产数额收取费用,因此,法院会让原告预估财产价值。我们不建议伪造或虚报财产价值,这样会引起立案人员的反感,引起诉讼过程中被动局面的出现,同样,也不要过高地估计财产价值,为以后的退费带来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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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我们建议离婚诉讼期间尽量分居。主要是考虑到,离婚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双方实在是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既然一方已经起诉离婚,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起诉方最好另租他处,或是到亲戚朋友家借住生活,这样一来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来又可以避免家庭矛盾的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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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资深婚姻律师,执业多年,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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