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有哪些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婚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准予离婚”的五种情形,其中第五种情形规定:“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主要是指下列情形: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
2、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3、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然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合分居二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予离婚后又分居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新婚姻法已经规定了)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处分,或者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二、离婚诉讼怎么确定管辖
1、夫妻双方都在住所地A地,一方起诉离婚应以A地法院管辖;
2、夫妻双方的住所地为A地,一方存在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而另一方起诉离婚,应以A地法院管辖,即原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1) 一方离开了A地(不论其离开A地是否超过了1年);
(2)一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
(3)一方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
(4)一方被劳动教养;
(5)一方被监禁的;
(6)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的。
3、夫妻双方的住所地为A地,夫妻双方都离开其住所地A地超过一年的,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另一方的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夫妻双方的住所地为A地,夫妻双方都离开其住所地A地均没有超过一年的,应由其原住所地A地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