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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离婚的条件有哪些,哪些情况军人不能离婚

此文章帮助了384人  作者:扬州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军人离婚的条件有哪些

婚姻法第33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在通常情况下,现役军人的非军人配偶一方提出离婚, 要得到军人一方的同意,法院才能判决准予离婚。二是在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不必得到军人的同意,经调解无效的,法院可判决准予离婚。主要是指在军人无重大过错的前提下,没有军人的同意,法院不得判决解除军人婚姻,保证军人在离婚诉讼中处于被告时的胜诉权。

军人的重大过错,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3条的规定,“婚姻法第33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前3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军人的重大过错包括:

(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二、哪些情况军人不能离婚

军人离婚案件不予受理的特殊情形与普通离婚案件是相同的,包括: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 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2、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

3、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领取了离婚证后,一方反悔但原婚姻登记机关未撤销离婚登记的。

军队虽然是一个纪律严明、作风优良的特殊武装集团,但军队也不是真空,重婚、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在部队也同样会发生。这些重大过错行为,破坏了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败坏广军营的风气,同时也损害了军人的形象,更侵害了军人配偶的合法权益。这时候,军人配偶当时有权利离婚,解除军婚的具体程序,您可以咨询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扬州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离婚诉讼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与财产争议要一并处理,而法院也是按争议财产数额收取费用,因此,法院会让原告预估财产价值。我们不建议伪造或虚报财产价值,这样会引起立案人员的反感,引起诉讼过程中被动局面的出现,同样,也不要过高地估计财产价值,为以后的退费带来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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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我们建议离婚诉讼期间尽量分居。主要是考虑到,离婚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双方实在是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既然一方已经起诉离婚,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起诉方最好另租他处,或是到亲戚朋友家借住生活,这样一来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来又可以避免家庭矛盾的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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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宏律师
朱宏律师原资深法官,现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朱宏律师专业办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屡次受到当事人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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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南京市玄武区龙蟠路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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