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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时子女抚养费由谁支付,子女抚养费支付标准

此文章帮助了343人  作者:北京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父母离婚时子女抚养费由谁支付

原告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于2000年1月1日生育女儿朱某乙,2009年4月13日双方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朱某乙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给付朱某乙生活费人民币300元,医药费、教育费除报销外由原、被告各半承担至朱某乙18周岁止。但被告至今未履行该协议,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

1、被告支付朱某乙自2009年4月起至2011年4月止的生活费人民币7200元及医疗费人民币320元;

2、被告每月支付朱某乙自2011年5月起至18周岁止的生活费人民币300元,医疗费、教育费凭票据除报销外各半承担。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离婚协议书及医疗费发票。

被告陆某未应诉答辩。

法院判决:按照子女抚养费支付标准支付

经审理查明,原告朱某甲与被告陆某原系夫妻,于2009年4月13日协议离婚,双方对婚生女朱某乙的抚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朱某乙随朱某甲共同生活,陆某每月给付朱某乙生活费人民币3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票据除报销外双方各半承担至朱某乙18周岁止。因被告没有按约履行,故原告诉至本院。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陆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婚生女朱某乙自2009年4月起至2011年4月止的生活费人民币7200元、医疗费人民币320元,合计人民币7520元。

二、被告陆某自2011年5月起每月给付婚生女朱某乙生活费人民币300元(给付方式:2011年5月至12月生活费于2011年7月30日之前给付;其后于每年1月30日、7月30日之前各付清该半年的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凭有效票据除可报销外由原、被告各半负担,于每年12月30日之前结算一次至朱某乙18周岁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被告陆某负担。

律师说法:子女抚养费包括哪些

离婚后,无论子女随父或母共同生活,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其抚养义务主要体现为提供物质上的帮助,为子女的生活、医疗和受教育等创造条件,使子女得以健康成长。原、被告在离婚时约定了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的给付金额及方式,且该协议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被告理应按约履行。被告陆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

北京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痛苦源自茫然,所以,要尽快明确自己的目标:到底是离还是不离?离的话要制定自己的行动方案;如果不离,那就要去尝试改变自我,去树立自我,用智慧去得到你想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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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我们建议离婚诉讼期间尽量分居。主要是考虑到,离婚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双方实在是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既然一方已经起诉离婚,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起诉方最好另租他处,或是到亲戚朋友家借住生活,这样一来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来又可以避免家庭矛盾的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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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资深婚姻律师,执业多年,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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