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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多年后前妻又要分房产怎么办,法院判决折价补偿

此文章帮助了546人  作者:北京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介绍:离婚多年后前妻又要分房产怎么办

李升和张红1998年结婚,一年后他们有了一个女儿。女儿出生不久,单位又分给李升一套70平方米的住房。 2001年5月份,李升拿出2万元,同时以自己的工龄作为出资购买了房子的产权。

2003年7月份,李升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向中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女儿由李升抚养,张红每月给付生活费200元,房子由李升居住。

2008年3月份,张红到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女儿的抚养关系,双方又达成调解协议,女儿由张红抚养,李升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但房子归属没有约定。

今年3月份,李升突然接到法院传票,原来张红到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李升名义购买的房子。

法庭开庭时,李升称,当年房子是单位分给他的,自己拿了2万元购买了产权,房子应当归自己所有。另外,夫妻已经离婚10年,现在张红提出要求分割房子,已经超过法定时效。房子购买时,夫妻出资才2万元,如果当年张红要补偿,自己可以给她1万元,可这10年后她主张平均分割,由于房子涨价了,自己按现价给她一半,确实也有点“冤”,显失公平。

张红说,房子虽然是单位分给李升的,但按当时的分房条件,如果李升没有结婚,是不可能分到这个房子的。另外,房子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产权,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2003年离婚时,当时仅仅约定房子由李升居住,自己并没有放弃房子中属于自己的部分财产权利。

法院判决:离婚后多年前妻要求分房,丈夫应将房产折价补偿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委托鉴定部门对该房子的价值进行鉴定,结论为该房子的现价值为人民币58万元。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房子归李升所有,李升给付张红补偿款人民币29万元。

律师说法:单位分的房子是否属于夫妻共同房产

在离婚案件中,解除婚姻关系后子女抚养不再是案件的主要矛盾,问题主要集中于夫妻财产分割方面。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实际居住人情况,本着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由法院作出判决。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北京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痛苦源自茫然,所以,要尽快明确自己的目标:到底是离还是不离?离的话要制定自己的行动方案;如果不离,那就要去尝试改变自我,去树立自我,用智慧去得到你想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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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我们建议离婚诉讼期间尽量分居。主要是考虑到,离婚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双方实在是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既然一方已经起诉离婚,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起诉方最好另租他处,或是到亲戚朋友家借住生活,这样一来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来又可以避免家庭矛盾的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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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资深婚姻律师,执业多年,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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