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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身亡债权人起诉前妻,如何判定夫妻共同债务?

此文章帮助了362人  作者:长春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回顾:男子身亡债权人起诉前妻

2012年3月17日田某向王某借款4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马某(女)与田某于2010年2月3日结婚,于2012年6月7日离婚。田某于2012年7月16日因长期资不抵债、不堪重负自杀身亡,其遗书中承认因偿还高利贷向王某等人借款的事实。2012年11月12日,王某诉至法院,要求马某偿还借款4万元。

争议焦点: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夫妻一方个人债务

审理中形成两种观点:

观点一,该笔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马某应该予以偿还。理由是:

1、借款有凭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

2、借款发生在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3、被告未能举证证明该债务为田某个人债务,亦未举证证明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并为王某知晓,故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观点二,该笔借款为田某个人债务,应驳回对马某的诉讼请求。理由:

1、田某自杀时所留遗书被王某、马某均作为己方证据向法院提供,虽然,各方用遗书所证明的目的不同,但双方对遗书的真实性均不持有异议;

2、遗书的内容不仅能够反映田某向王某借款的事实,而且还能反映出该借款已被田某偿还个人所借高利贷,而非用于家庭生活。

律师说法:如何判定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中,我们同意上述第二种观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一直是审判中的难点。由于法律规定的滞后及不周延,原本《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24条基于对交易效率的促进及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的本意,异化为现实中对无辜配偶方法律上的保护不力。目前看来,法官或者严格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的规定,基于夫妻共同债务推定,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或者回归到《婚姻法》第41条之规定,基于债务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认定为个人债务,保护无辜配偶方的利益。因此,在法律或司法解释完善之前,需要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在全案事实的把握的基础上进行利益的均衡。

本案中,结合全案的事实及证据,可以证明债务人举债是为了个人偿还高利贷等欠款,而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并且债务人配偶无举债合意及因借款受益,依法保护无辜债务人配偶的利益是符合法律正义的。

长春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痛苦源自茫然,所以,要尽快明确自己的目标:到底是离还是不离?离的话要制定自己的行动方案;如果不离,那就要去尝试改变自我,去树立自我,用智慧去得到你想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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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我们建议离婚诉讼期间尽量分居。主要是考虑到,离婚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双方实在是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既然一方已经起诉离婚,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起诉方最好另租他处,或是到亲戚朋友家借住生活,这样一来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来又可以避免家庭矛盾的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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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传虎律师
王传虎律师天津律云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大案要案指导主任,股权高级合伙人、兼职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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