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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为要回彩礼起诉“妻子”,彩礼返还的条件是什么?

此文章帮助了369人  作者:仙桃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回顾:丈夫为要回彩礼起诉“妻子”

2004年1月,年仅18岁的女青年徐某经人介绍认识了23岁的李某,交往不久后两人便开始了同居生活。几个月后,徐某发现自己已怀有身孕,于是双方家长决定先举办结婚仪式,让孩子能够顺利出生,等到徐某到了法定结婚年龄,双方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是,徐某和李某在双方家长的安排下顺利“结婚”。2005年3月,两人生下一个女儿,一时间生活和工作的压力加大,让没有做好心理准备的两名年轻人束手无策,接踵而来的是两人无休止地争吵和莫名地猜忌。同年10月,徐某不堪忍受,带着女儿搬回娘家居住。

李某也随即在11月将“妻子”徐某告上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同时提出徐某返还自己送出的彩礼6万元,分割共同存款2万元等要求。徐某则辩称,原告虽然的确给过自己6万元,但不是彩礼,其中大部分已经在购买家具、置办婚宴中花掉了。而在结婚过程中共收到礼金4万元,双方各分了2万元,故不存在再分割礼金的问题。

审理中,李某还提出要对女儿做亲子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双方所生女儿与李某的亲子关系概率达99.99%以上。由此,李某表示愿意抚养女儿,由徐某每月支付抚育费100元。由于徐某目前尚无工作,为了女儿健康成长,双方对此扶养协议达成一致。

法院判决:徐某返还李某彩礼及礼金4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对双方就女儿的抚育协议予以同意。同时从生活经验及当地风俗分析,李某所说的6万元中有一部分属于彩礼,因此法院判决,同意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在扣除相应费用后,徐某应返还李某彩礼及礼金4万余元。

律师说法:彩礼返还的条件是什么

送彩礼是一种民间习俗,送受双方通常也不会签订协议,然而一旦婚没结成,这此前送的彩礼倒成了双方都耿耿于怀的“疙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对彩礼的返还作了明确规定,确定三种情况要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解释》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具体到本案,案发地区确实存在送彩礼习俗,而且徐某和李某“结婚”时,由于徐某未到法定年龄,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此法院依法判决徐某返还彩礼。

仙桃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痛苦源自茫然,所以,要尽快明确自己的目标:到底是离还是不离?离的话要制定自己的行动方案;如果不离,那就要去尝试改变自我,去树立自我,用智慧去得到你想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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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我们建议离婚诉讼期间尽量分居。主要是考虑到,离婚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双方实在是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既然一方已经起诉离婚,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起诉方最好另租他处,或是到亲戚朋友家借住生活,这样一来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来又可以避免家庭矛盾的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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