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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悔离婚时将房产赠与儿子,离婚协议中赠与的效力

此文章帮助了302人  作者:北京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回顾:后悔离婚时将房产赠与儿子

李某与王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独生子李乙由王某抚养,二人共同购置的房产归李乙所有。后该房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李某仍与王某、李乙在该房中居住。现李乙起诉要求李某办理过户手续并腾房,李某则以赠与房产未办理过户为由要撤销赠与。

争议焦点: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的房产能否任意撤销

对于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的房产能否任意撤销,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产未办理过户手续或者经过公证,也不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赠与财产的权利未发生转移,赠与人可依据赠与合同的有关规定撤销赠与。

第二种意见认为,离婚协议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其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内容是对离婚财产的约定,具有强烈的人身关系属性。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产是夫妻对共同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当事人不仅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且具有保护、照顾未成年子女利益的目的,赠与人不能任意撤销。

律师说法:离婚协议中赠与的效力

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理由如下:

首先,离婚协议中的赠与不同于合同法中的赠与,其不应当然适用合同法中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离婚协议往往涉及到子女抚养、财产赠与等变更身份关系后财产关系的约定,具有强烈的人身关系以及道德性质,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应优先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如非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不得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其次,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就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的合意。离婚时,夫妻双方协议将房产赠与子女是基于原有婚姻关系这一特定的人身关系为基础,并具有保护、照顾未成年子女利益的道德性质,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最后,夫妻双方协议将房产赠与子女是双方共同为子女设定权利的行为,夫妻一方无权单方面任意撤销赠与,而应取得离婚协议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否则,其任意撤销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综上,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产的行为是建立在人身关系基础之上的,其有别于单纯的赠与行为,不能当然适用合同法中关于赠与的规定。在离婚诉讼中,如果准许一方当事人任意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行为,不仅会导致不法侵占他人财产现象发生,而且也会给善意一方或者子女造成物质和精神损害,与法律精神相悖。

北京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痛苦源自茫然,所以,要尽快明确自己的目标:到底是离还是不离?离的话要制定自己的行动方案;如果不离,那就要去尝试改变自我,去树立自我,用智慧去得到你想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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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我们建议离婚诉讼期间尽量分居。主要是考虑到,离婚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双方实在是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既然一方已经起诉离婚,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起诉方最好另租他处,或是到亲戚朋友家借住生活,这样一来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来又可以避免家庭矛盾的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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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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