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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前一方父母购买并登记该方名下的房产,离婚时能否要求分割?

此文章帮助了268人  作者:北京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结婚前一方父母购买房产并登记该方名下

王某某、吴某某于2006年1月15日办理结婚仪式并开始同居生活,于2007年9月7日办理结婚登记。在共同生活中,王某某、吴某某因办理A小区B20-3-601室房屋过户事宜产生冲突,无法互谅互让,甚至大打出手,王某某与吴某某已经难以共同生活,从去年夏天分居至今,王某某要求离婚,吴某某亦同意,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王某某、吴某某无婚生子女、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有家具(电视柜1500元、茶几500元、床1700元)、家电(冰箱2700元、电视2300元、电脑3000元、饮水机900元),以上财产价值为双方认可的估价。此外,王某某、吴某某共同居住的A小区B20-3-601室房屋,是吴某某父亲吴某父、母亲韩某某以吴某某名义于2007年8月20日向A市澳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付的定金5000元,于2007年9月2日交付的首付55000元。王某某、吴某某婚后,吴某某父母继续为该房屋偿还房贷。现王某某要求分割该房屋,无某某不同意。

离婚时不能要求分割

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应互相谦让、多沟通交流,王某某、吴某某结婚后,发生冲突和矛盾,无法互谅互让,甚至大打出手,且双方从去年夏天分居至今,王某某要求离婚,吴某某亦同意,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对王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王某某出生于1987年1月10日,2006年办理结婚仪式时,王某某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王某某、吴某某系无效婚姻,不受法律保护。王某某、吴某某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成立时间为王某某、吴某某办理结婚登记的日期即2007年9月7日。婚姻期间双方共同居住的房屋购买于2007年8月20日,吴某某的父母以吴某某名义交付定金、首付均发生在双方结婚登记之前,且吴某某父母一直为该房屋偿还房贷。虽房屋登记办理发生在王某某、吴某某结婚登记之后,但登记在吴某某吴某个人名下,且王某某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房贷系王某某、吴某某共同偿还的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故A小区B20-3-601室房屋为吴某某吴某婚前个人财产,王某某要求按共同财产分割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法邦网律师认为:婚前一方父母以该方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交付定金及首付款,结婚后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且登记在该方个人名下。离婚时双方对该房屋产权归属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产权归登记一方。如果你还不清楚的话不妨问问专业的律所,也可以请律师帮您索赔。

 


北京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痛苦源自茫然,所以,要尽快明确自己的目标:到底是离还是不离?离的话要制定自己的行动方案;如果不离,那就要去尝试改变自我,去树立自我,用智慧去得到你想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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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我们建议离婚诉讼期间尽量分居。主要是考虑到,离婚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双方实在是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既然一方已经起诉离婚,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起诉方最好另租他处,或是到亲戚朋友家借住生活,这样一来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来又可以避免家庭矛盾的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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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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