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彩票中奖后离婚夫妻财产认定
(一)2015年2月17日,熊先生得知自己投注的双色球中奖后,便要求与袁女士离婚。熊先生表示,之前以女儿名义买的一套房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并主动承担了购房贷款的偿还义务,同时偿还袁女士家人欠款10万元。
同年2月25日,熊先生与袁女士在梁平县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袁女士对熊先生彩票中奖之事不知情。
同年2月26日,熊先生前往重庆福利彩票中心兑奖,之后将该款存入自己的银行卡中,并于当日通过转账方式,向陪同自己兑奖的两位亲属各转入50万元,其余归自己占有和处分。
事后,袁女士从朋友处得知前夫熊先生中奖,认为彩票奖金是自己与熊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遂将熊先生起诉到梁平县法院,要求分割这笔奖金。同时,熊先生的母亲曾女士也申请参加诉讼,声称彩票系自己购买。
一审法院认为,袁女士未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彩票系熊先生购买,中奖奖金不宜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应认定为是熊先生、袁女士和熊先生父母四人的家庭共同财产,判决袁女士分得奖金115万元。
袁女士不服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熊先生、曾女士二人也以袁女士分得的奖金过高为由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综合购买彩票、熊先生与袁女士离婚及兑奖的时间先后以及离婚协议内容等情形,认定中奖彩票为熊先生购买,兑奖所得460万元属夫妻共同财产。二审改判由熊先生支付袁女士彩票奖金230万元。
(二)家庭共同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办案法官表示,对家庭成员之间的财产区分所有权,除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一方的财产分别进行了界定外,对于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财产区分所有权,我国法律尚无明确规定。民法通则及物权法仅对共有财产的管理、分配等作出了规定,亦没有对其他家庭成员财产的共有关系进行法律拟制。
审判实践中,将下列情形原则上认定为家庭成员共有财产,并按照相应原则进行分配:
1、其他法律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比如,继承发生后遗产分配前共有与分配关系从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死亡保险金、赔偿金的共有与分配关系比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
2、家庭成员约定共有的从其约定;
3、共同劳动、共同经营所得,共同管理的财产,归参与经营、劳动的人员共同所有,有约定的按约定分配,无约定的等额分配。比如农村家庭成员共同建房,家庭共同经营、共同投资所得;
4、以家庭为单位,以家庭成员资格取得的财产。主要适用于农村土地的家庭承包经营权、征地安置补偿、宅基地拆迁安置补偿等。对于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财产区分所有权的界定,应遵循物权法的一般权属原则,即不动产的登记人、动产占有人即为所有人。
办案法官表示,家庭共同财产关系的发生,虽然基于家庭共同生活关系的存在,但仅仅基于这一条件的存在,并不必然发生家庭共同财产关系。子女与父母共同生活,在当今社会是一种比较普遍的社会现象,家庭成员之间的财产关系,应当充分体现意思自治原则,家庭成员个人取得的财产并不当然成为家庭共同财产。
就本案而言,熊先生、曾女士及袁女士均没有主张因熊先生与其父母共同居住、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家里的茶馆,其彩票奖金就属于熊先生与其父母及袁女士共同所有。熊先生、曾女士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熊先生之父的养老金、共同经营茶馆的收入等收支实行家庭统一管理,并用统一管理的资金定投彩票的事实或约定。熊先生与袁女士的离婚协议中,也没有将以其女名义购买的房屋、共同居住其父母的房屋作为家庭成员的共同财产和债务进行分配或分担。
熊先生在与袁女士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彩票,虽然在离婚次日才兑奖,但是在离婚前熊先生已明知彩票中奖,其彩票中奖的利益在婚姻存续期间已能预期。彩票奖金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经营收益,应当认定彩票奖金属于熊先生与袁女士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二、婚内是否可以请求支付抚养费
小夫妻闹矛盾,妻子带着孩子回了娘家。丈夫乐得清闲、不闻不问。一年后,妻子以幼子的名义告上法庭,要求丈夫给付抚养费。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婚内抚养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丈夫参照上年度省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与妻子平均分担幼子生活费1500元。
孙某和安某都是大学毕业,两个优秀的年轻人一见钟情,并在2012年5月登记结婚,婚姻生活幸福而快乐。可在儿子出生后,生活却发生了改变。2013年8月,安某生下儿子孙某某。初为人母,安某有些不适应。孩子常在夜里哭闹,安某整夜失眠,只好在白天补觉。可是婆婆见媳妇白天贪睡,认为媳妇太懒,常常表示不满。
母亲和媳妇有了矛盾,孙某选择冷应对,装作视而不见。而安某也没主动和丈夫沟通,家庭气氛越来越差。2014年初,安某休完产假,回到工作岗位。一个周末,婆婆带孩子去外面晒太阳,安某做家务。由于接到单位电话,安某未做完家务,便打开电脑处理起文件。婆婆回来以为安某在玩电脑,又开始埋怨。安某无法忍受,抱起儿子回了娘家。
在孙某看来,家里的气氛太压抑,安某和孩子离开,刚好乐得几天清闲。原本孙某想过几天就把妻子和儿子接回来,但他的母亲不允许儿子先低头,孙某就没去接安某。
一个月后,安某的母亲生病住院。因为无暇照顾孩子,她只好将孩子送回孙某家。当时,孙某没在家,婆婆又责怪安某将家作为免费宾馆,说来就来,说走就走。安某一气之下摔碎了花瓶,婆婆报警还叫回孙某。孙某到家后,对安某没有半点安慰,丈夫的态度让安某更加失望。2015年5月,母亲病愈出院,安某又将儿子接回了娘家。
转眼间,安某带着儿子在娘家生活一年多。其间,孙某从未主动联系过安某。安某越想越气,便以儿子的名义将孙某告到海安县人民法院。安某说,一年多来她和儿子一直在娘家生活,孙某没有尽过任何作父亲的义务,所以要求他每个月给儿子2000元生活费,并且承担一半的医疗费。
孙某没想到安某会走上法庭。他告诉法官,作为父亲,他从未表示过不管孩子,是安某一意孤行带孩子在娘家生活。而且他和安某没离婚,也没争夺孩子监护权,不应该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抚养子女,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无论父母的婚姻状况如何,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至于抚育费的具体数额,应当结合双方的实际收入、本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来确定。
综上,法院判决孙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直至孩子成年为止。若孙某成长过程中有额外医疗花销,安某可以要求孙某支付一半。
一审法官吕群介绍说,夫妻离婚后,抚养孩子的一方走上法庭,讨要子女抚养费的情况比较常见。许多人可能也像孙某一样,产生了误区,以为子女索要抚养费必须在父母离婚之后。其实不然,父母抚养教育子女,以及子女索要抚养费,与父母的婚姻状况无关。父母抚养子女是法定的义务,不能随意免除。不论父母的婚姻如何变化,孩子的利益都应受到保护。
而在这个案子中,孙某和安某一直分居,孙某从2015年5月之后,对孩子不闻不问,没有尽到抚养的义务,损害了孩子的利益。而安某作为母亲,以孩子的名义告到法院,主张抚养费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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