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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女方已怀孕,男方能否诉请解除同居关系?

此文章帮助了286人  作者:北京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同居女方已怀孕,男方欲解除同居关系

周某男与王某女于2009年4月按民俗举行婚礼并同居,由于当时二人均未达到法定婚龄故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后因两人感情不和,周某男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非法同居关系,而王某女以已怀孕5个月为由不同意解除。

法院判决:支持男方诉求,解除同居关系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保护的前提是合法的婚姻关系,女方在非法同居期间怀孕,违反了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为了严肃执法,对男方诉到法院要求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予支持。遂判决解除两人的同居关系,并对同居期间财产按照共同共有来合理划分。

律师说法: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本案中,周某男王某女两人是在2009年按民俗办理婚礼后就进行同居,依法属于同居关系。《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但是《婚姻法》关于对妇女怀孕期间和分娩一年之内的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规定,其保护的前提是合法的婚姻关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有关问题的电话答复中规定:“关于女方在非法同居期间怀孕,男方提出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人民法院是否受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限制是否受理的问题,我们认为婚姻法三十四条保护的前提是合法的婚姻关系,女方在非法同居期间怀孕,违反了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为了严肃执法,对男方诉到法院要求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即应作出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判决。女方分娩后,再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在回答“男方起诉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中,女方已怀孕的,如何处理?”的问题中,也直接答复“人民法院仍应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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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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