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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均为外国人,可以在中国离婚吗?

此文章帮助了610人  作者:北京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夫妻双方均为外国人欲在中国离婚

1993年,美国人K与妻子L在美国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K一直对中国很感兴趣,想到这个神秘的东方国度看一看。2001年,K所在的公司在华投资,K遂主动要求到驻华分公司工作。自2001年5月至今,K一直在中国工作。但是K的妻子L一直住在美国,双方没有互相探访,处于分居状态,感情逐渐淡薄。由于工作和抚养子女等方面的原因,K认为回美国办理离婚手续将面临许多难以克服的困难,故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所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法院判决:不能在中国离婚

人民法院认为:起诉人与被起诉人均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且婚姻缔结地也不在中国,法院对此离婚诉讼没有管辖权。据此,人民法院对K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律师说法:

本案主要涉及涉外离婚的管辖权问题。外国人能否在中国办理离婚手续?

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外国人向我国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我国法院在下列三种情形下拥有管辖权,可立案受理:一是被告在我国境内定居或经常居住地在我国,依据民事诉讼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则,外国人以原告身份向我国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不存在法律程序上的障碍;二是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原告在我国居住满一年以上,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对不在我国居住的被告提起有关身份关系诉讼由原告经常居住地管辖的规定,此情形下外国人也具备向我国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主体资格;三是婚姻登记地在我国,此情况下我国拥有涉外婚姻诉讼管辖权,外国人也可以以原告身份向我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双方均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中国要求离婚的,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一方的住所或居所在中国,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由此可知,外国人能否在我国提起离婚,主要看配偶一方是否居住在中国。双方均系外国人,不论是自愿离婚还是一方要求离婚,一律按我国诉讼程序办理。如果被告一方对我国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则视为承认我国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但如果对方提出异议,或不应诉答辩,且原婚姻缔结地不在国内,我国法院一般不会对双方为外国人的离婚问题作出判决,除非原婚姻缔结地在国内,国外法院以婚姻缔结地为连结点为由,拒绝受理其公民的离婚案件。如果双方当事人就离婚问题已协议一致,一般国内法院可以受理制作调解书,一般外国法院对中国调解书经过法定程序是承认的,当然也可能有些国家不承认中国调解书。

我国的涉外离婚以法院地法为准据法,包括离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均适用受理离婚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但中国法院不主动处理双方在国外的财产分割,而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以上是关于“夫妻双方均为外国人,可以在中国离婚吗?”等问题的分析与回答,如果您还有疑问,不妨问问专业的律所,或者咨询我们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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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苦源自茫然,所以,要尽快明确自己的目标:到底是离还是不离?离的话要制定自己的行动方案;如果不离,那就要去尝试改变自我,去树立自我,用智慧去得到你想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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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建议离婚诉讼期间尽量分居。主要是考虑到,离婚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双方实在是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既然一方已经起诉离婚,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起诉方最好另租他处,或是到亲戚朋友家借住生活,这样一来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来又可以避免家庭矛盾的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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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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