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要带房子嫁别人
大河报讯:因想再买一套房,一男子和妻子“假离婚”,离婚证办好后妻子不见了。妻子给他发短信说“已经离婚了,不再有关系了”,还表示要换掉手机号断绝联系,准备带房子重新嫁人开始新生活。男子人财两空,借酒浇愁拦住公交失声痛哭。随着房产政策的不断改变,房价上涨,许多夫妻为了多买一套房,频繁的“离复婚”现象不断发生。但是,法律不是儿戏,在法律领域中更没有“假离婚”的说法,所以,请您慎重离婚。
夫妻离婚房产怎么分
谈起离婚,最重要的一项内容就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而房产就是夫妻离婚财产分割最主要的内容。那么,夫妻离婚房产怎么分呢?
首先,确定要分割的房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如果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当然不涉及分割问题。那什么情况下的房产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呢?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其次,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另外,夫妻一方个人的婚前房产,结婚时在房产证上加上配偶姓名的,实际上是将房屋的一部分所有权赠与对方,则该房屋为夫妻共有。
最后,虽不是共同财产,但可以转化为债权关系。《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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