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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婚姻律师 解读2016年新婚姻司法解释三

此文章帮助了352人  作者:石家庄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内容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是指2011年8月13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简称“婚姻法解释三”。

此次的司法解释三共有十九个条文,涉及的主要问题以下六个方面:

(一)首次明确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主张撤销结婚登记应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二)明确规定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将导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

(三)首次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

(四)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五)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

明确规定当事人协议离婚未成则事先达成的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不生效。

二、如何理解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对于该条规定的正确理解应该理清以下几方面法律关系: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不动产买卖合同签订方、首付款支付方和个人债务方,财产约定分割与法定分割,独立法条与整部法律。

该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其中,夫妻一方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发生于婚前,而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情形,可能发生于婚前,也可能发生于婚后。一般情况下,人们对于不动产在婚前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该不动产于婚前属于个人财产的情形无异议;而对于不动产在婚后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情形异议较大,因为婚后房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可能事出有因,如受当地房产政策的影响或夫妻之间的协议等。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既有约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也有法定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双方可能因各种原因,而于不动产登记时只登记首付款支付方的名字,况且也可能出现首付款支付方并非婚前签订不动产购房合同的签订方。条文规定,“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可见,当事人在享受一定权利的同时,也承担着一定的义务,只是房地产因其价值高、增值快才对婚姻家庭纠纷产生如此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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