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后”与“70后”结婚5天因3万元礼金离婚
广州日报韶关讯一名“30后”老人和一名“70后”妇女喜结良缘仅5天,妻子就愤怒地将年迈的丈夫告上法庭要求离 婚。记者昨日从韶关市曲江区法院获悉,这起离婚案的缘由是因为丈夫不愿付给妻子30000元礼金,法庭一审判决准许原告廖某与被告黄某离婚。
院审理查明,原告和被告在饭桌上经廖某的“干爹”华某介绍相识。认识当天,双方便开始谈论结婚事宜。黄某问廖某有什么要求,廖某回答结婚只有两点要 求,一是黄某要为其购买社保,二是黄某的住房要给其终身居住。黄某表示同意并写下书面承诺书,双方开始交往,并于同年6月8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不料刚 拿到结婚证仅5天,妻子廖某便告诉丈夫,称其母亲要黄某拿出30000元礼金才同意两人结婚。黄某没有答应,廖某则生气离开。后因两人协议离婚不成,一怒 之下,廖某遂起诉至曲江区法院。
最后曲江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了准许两人离婚的判决。
关于结婚彩礼的法律规定
如果是索要彩礼钱、首饰钱等,就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章总则中的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中的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还有就是是通过媒人要对方索要,而且现今社会的索要有车、房才结婚的“风俗”也违反了这一条,婚姻是建立在爱情的基础上的,而不是金钱。
一、哪些情况需要返还结婚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哪些情况不予返还结婚彩礼
1. 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情形,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另外对该条中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的情形,应做限制性的解释。该情形是指给付彩礼的一方婚前举债给付、婚后无经济来源偿还债务的,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财产给付、婚后无固定经济来源、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确定“生活困难” 需根据给付彩礼的数额、给付人的生活来源、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目前可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合理确定。
2、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三)项所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但是已经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一般不予支持。又有为三种情况:
第一、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
第二、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
第三、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
婚姻是美好的,爱情是神圣的。适当的彩礼有时是必要的,当然过多的彩礼可能会让圣洁的爱情变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