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闪婚又闪离
据中国新闻网报道,11月8日,广西大新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闪婚闪离”的离婚纠纷,最终判准原、被告离婚。
事情回顾:
2016年2月23日,黄某与农某经人介绍认识,4月12日,两人便按照风俗习惯举行了订婚仪式,订婚之时由黄某给付农某彩礼3万元及金戒指一枚。4月13日,两人到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登记结婚后次日便一同前往广东务工,6月5日,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农某便从广东返回娘家居住,直至原告向法院起诉期间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2016年9月25日原告黄某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农某离婚,并要求被告返还彩礼3万元。
法院判女方返还彩礼钱
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熟悉,相识1个多月便举行了订婚仪式,2个月不到便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姻基础较差,属于草率结婚,婚后双方共同生活期间不到20天,未能建立夫妻感情,准予原被告离婚。
由于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且给付彩礼造成原告陈某一定程度上的生活困难,被告应酌情返还原告所给付的彩礼,据此,法院判决原告黄某与被告农某离婚,被告农某返还原告黄某彩礼24000元。
法律知识普及:
“彩礼”的表述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人民法院审理的彩礼纠纷案件的案由按照有关规定被定为“婚约财产纠纷”。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我国还相当盛行,已经形成了当地的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
一、关于返还彩礼的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返还彩礼减少份额的情况:
1、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婚约解除,返还彩礼的数额可根据其过错程度、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减少”。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两年以下,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内三个月以上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50%;共同生活不满三个月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70%;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同居关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间女方怀孕或者流产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础上再减少5%至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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