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男子三次鉴定后仍拒认亲子
新快报讯,从化男子高某和妻子离婚时,就曾做过两次亲子鉴定,两次结果均证明孩子是高某亲生的。然而离婚后,高某仍然以鉴定是假的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2016年2月,高某的前妻李某以孩子小林的名义将高某诉至广州市从化法院,要求高某支付抚养费。
从化法院判决高某自2016年3月起每月支付800元生活费给孩子小林,教育费、医疗费凭票据支付一半,直至小林年满十八周岁止。后案件被上诉至广州中院,高某在中院审理期间仍要求与小孩做亲子鉴定。日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从化法院一审判决后,小林因一审法院未判决高某一次性支付自起诉之日至十八周岁的抚养费而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高某再次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进行亲子鉴定,中院根据其申请,依法摇珠选定某鉴定中心对高某与小林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进行鉴定。
2016年8月,某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支持高某与小林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此时的高某又认为——在广州做的鉴定都是无效的,因为鉴定中心不让自己取样本,鉴定是造假的。
广州中院根据“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的规定,对于高某的意见不予采纳。因双方均确认高某尚有100多万元债务未予偿还,高某没有一次性给付抚养费的经济能力,驳回小林的上诉,维持原判。
只因不想支付抚养费
离婚后一方不支付抚养费能怎么办?
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支付。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夫妻一方不履行抚育义务,针对此情况可向一审法院反映,由一审法院对不执行判决的当事人进行教育、警告,促其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如果仍然不听劝告,不接受教育,拒不执行判决,根据《婚姻法》规定,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
法院进入强制程序时,一般需要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根据执行工作规定第十九条,对已发生法律效率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可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也就是说对具有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不经申请,由法院依职权直接进入强制执行程。
强制执行的办法:
一是提取、扣留被申请人的储蓄存款或工资等劳动收入。如请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协助从工资中按月扣除;
二是查封、扣押、冻结、变卖被申请人的财产。是指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按照规定法院可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交有关单位进行拍卖或者变买。强制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