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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尽抚养义务,离婚应予补偿

此文章帮助了277人  作者:北京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回顾】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未尽抚养子女义务,离婚时另一方是否有权要求对方给予经济补偿?近日,泰州市姜堰区法院对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作出判决,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同时原告补偿被告40000元。

  四川籍女子潘某于1991年与姜堰籍男子陈某相识后同居生活,1992年5月生一子,后于1994年11月补办了结婚登记。2006年起,潘某与陈某发生矛盾后,潘某常年外出打工,一直与陈某分居生活。潘某先后三次提起离婚诉讼,均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今年3月,潘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被告提出原告未能尽抚养教育的义务,应给予经济补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满8年,符合婚姻法规定准予离婚的情形。因原、被告自2006年起分居后,婚生子由被告独自抚养成年,原告未能尽抚养教育的义务,被告要求原告给予经济补偿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考虑当地实际经济状况,酌情确定补偿40000元。

  【成都婚姻律师分析】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一些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在发生矛盾后往往选择离家外出,常年在外打工,对未成年子女不闻不问,这对一直尽心抚养子女的一方是明显不公平。本案原、被告分居生活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归各自保管、使用,故支持被告要求原告给予经济补偿的请求,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与公正。

北京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痛苦源自茫然,所以,要尽快明确自己的目标:到底是离还是不离?离的话要制定自己的行动方案;如果不离,那就要去尝试改变自我,去树立自我,用智慧去得到你想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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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我们建议离婚诉讼期间尽量分居。主要是考虑到,离婚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双方实在是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既然一方已经起诉离婚,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起诉方最好另租他处,或是到亲戚朋友家借住生活,这样一来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来又可以避免家庭矛盾的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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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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