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开车未察觉落下儿子
12月25日上午9点多,杭州铁路公安处诸暨站派出所民警接到李女士求助称:自己7岁的儿子丢了!“我当时送亲戚到诸暨火车站,儿子也一起坐在后座的。”李女士说,将亲戚送到出发平台,打了个招呼后,她就自顾开车离开了。这期间,是有些异样的,但李女士并未在意。原来,从驶出火车站开始,她就一路被人狂按喇叭。李女士还挺纳闷,难道是堵着别人的道了?这么一想,她更一脚油门,飞快地往前开。开了有个1000来米的样子,突然,侧方一辆出租车超车上来,把她给截停了。出租车师傅探出头来,“大姐呀,你车子后面一路跟着个小孩,咋回事儿啊?”小孩?李女士朝车屁股后面看看,没有啊。李女士正有些不解,突然,她一声尖叫,“啊!我儿子呢!”只见汽车后座空空如也,儿子早就不知所终。“我儿子啥时候下的车,我一点都不知道啊。”这时,慌了神的李女士马上报警。
诸暨所民警接报后立即开展查找工作,站台监控显示,一个穿着黑色衣服的小男孩下了李女士的车后,李女士车子随即驶出站台,男孩似乎想要拉后车门把手,并拍打车门,但车子没有减速,反而越开越快。之后,沿途监控也显示,小男孩一路跟着李女士的车,追了好久,直到靠近人民医院附近追不上了,然后消失在监控里。通过路线排查,在孩子最后出现的地点,警方布置警力搜寻。在经过长达一个多小时的寻找后,民警终于在距火车站两公里左右的诸暨双金线上找到一个独自行走的小孩,并确认是视频中李女士走失的儿子。孩子告诉民警,在火车站台,他跟着亲戚下了车,结果一转身,老妈已经开着车走了,而且越开越快,怎么都追不上了。当李女士赶到派出所,看见儿子坐在凳子上,一下子跪在地上抱住儿子,整个人都瘫软下来,失声痛哭。
父母的监护责任都有哪些
1、失职责任。因父母的故意或过失而致被监护的未成年子女受损害时,父母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民法通则第18条第3款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具体说,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分别其程度,或构成滥用责任(监护权滥用),或构成侵权责任。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2、代负责任。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做为法定监护人负有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至于确定损害赔偿的条件、赔偿的数额和方法等,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