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5岁女童遭继舅打断9根肋骨
19日,爱辉公安分局花园边防派出所民警接到黑河市第一人民医院工作人员报案,称一名5岁女童在其奶奶带领下来到医院就诊,经医生检查发现,女童身体多处外伤。女孩称其外伤系被其二舅(继母的哥哥)殴打所致,该医院工作人员随即向辖区派出所报案。
接到报案后,民警对此案进行初查,发现女童身体多处外伤,医生诊断女童的左小腿一处骨折,双侧9根肋骨陈旧性骨折。民警了解到,女童自述其身上多处外伤是被其二舅殴打所致。21日,办案民警在爱辉区兴安边防派出所辖区一出租房内将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抓获。
嫌疑人王某某今年36岁,未婚。经审讯,王某某对多次伤害女童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供述曾用木棍、拳脚对女童殴打,22日,警方将王某某刑事拘留。
据警方介绍,女童的父母离异,其母亲去向不明,女童由父亲抚养。警方从女童的奶奶处了解到,女童的父母在事发前,去了女童继母所在地鹤岗办事。女童及其继母的12岁的儿子,由继母的弟弟王某某看护。案发后,警方电话联系到了女童的父亲和继母,希望他们回来配合调查,但二人并未到公安机关协助调查。爱心人士发起捐款,目前已经问女孩筹集善款45000余元。

二、亲属虐待必须严惩
虐待罪(刑法第260条),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60条的规定,本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一般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被虐待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对于虐待家庭成员,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则属于公诉案件,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在本案中,王某某作为孩子的继舅舅竟然对5岁的孩子下如此重手,且多次造成孩子重伤,其行为令人发指,必须受到严厉制裁。
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对于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根据我国刑法,如果在虐待过程中,行为人超过了虐待的限度,明显有伤害或者杀害的故意,致使被虐待人重伤、死亡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如果行为人在情节恶劣的经常性虐待过程中,其中一次产生伤害或者杀人的故意,进而实施伤害或者杀人行为的,就应该以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在孩子受伤,警方调查取证是,孩子父母并未协助调查,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孩子的父亲和继母对女儿有教育和抚养等监护义务,在其监护之下,孩子受到如此重的伤害,而且还是多次受伤,首先父亲和继母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其次两人也可能涉嫌以不作为方式虐待孩子,构成相关犯罪。
幼子何辜,虎毒尚不食子。5岁亲生女儿受到如此虐待,其生身父亲责无旁贷,应当受到严厉教育批评,情节严重的应受到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