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岁老板闪婚闪离
环球网讯:梁军是北方人,在南宁经商多年,积蓄颇丰。因为平时比较注意形象,看上去比实际年龄至少小了10岁。3年前,他嫌一起打拼的前妻阿娟管束太紧,梁军选择了离婚。去年初,朋友介绍他和阿艳认识,梁军很快就沦陷了。认识第10天,两人选择了“闪婚”。
然而,好景不长。婚后,因为梁军坚持要做试管婴儿,阿艳和其起了争执。虽如此,阿艳还是进行了一系列检查,医生检查发现阿艳患有妇科病,且曾患过疱疹,尚需要治疗观察,一时还无法做手术。由于之前阿艳曾和梁军说自己未谈过恋爱,这让梁军起了疑心。梁军觉得自己眼中纯洁的阿艳是个骗子,其实是个“老江湖”。为了证明自己的想法,梁军甚至撬开阿艳的家,拍下她记录“爱情密语”的日记本,以及在卧室枕头下的避孕套。
对此,阿艳则认为,梁军纯粹是想“陷害”她。相反,梁军与前妻阿娟离婚那么多年,两人的户口还在一起,是藕断丝连。而且,就在夫妻俩闹矛盾时,梁军将两人婚后花费23万多元购买的轿车,于去年5月过户到阿娟的名下。阿艳认为梁军是在转移财产。而梁军却解释说,他的公司平时都是交给阿娟打理,这车是以18万元的价格给前妻抵债的。
于是,在结婚还不到三个月的时候,阿艳一纸诉状将梁军告上江南区法院。阿艳认为,两人感情已破裂,请求离婚。同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婚后买给阿娟的那辆车。梁军在法庭反驳说,在他看来,阿艳就是以婚姻为幌子,骗取他的钱财。为了证明他曾经支付30余万元彩礼给阿艳,梁军找了6名证人到法庭作证。但阿艳对此并不认可,阿艳说她并没有收到那么多钱,婚宴也用了她的钱。
一审法院认为,阿艳和梁军相识不久就草率结婚,婚后未能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既然两人均表示同意离婚,法院予以准许。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认为,梁军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汽车,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梁军未经阿艳同意,擅自将车辆过户至阿娟名下,主张用于抵扣欠阿娟债务18万元。因梁军不能举证证明夫妻俩欠阿娟共同债务18万元,亦未能证明他抵债行为经阿艳认可。他私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损害了阿艳的合法权益。而梁军也未能证明阿艳存在骗婚的行为,他主张返还彩礼又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认可。最终,一审法院判定,准予两人离婚,梁军补偿阿艳9万元。
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本案中,阿艳与梁军结婚不到三个月,夫妻共同债务来源不明,梁军确实有转移共同财产的嫌疑。通常情况下,夫妻共同债务包含: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在离婚之前,夫妻一方虚构共同债务转移资产的行为是无效的,离婚时,当事人可以请求对这一部分财产进行分割,即使已经离婚,后来发现的,也可再次提起诉讼。所以,离婚时,一定要慎重对待债务问题,您明白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