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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家庭琐事争吵被告搬回娘家 分居17年原告起诉离婚

此文章帮助了265人  作者:北京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因家庭琐事争吵被告搬回娘家

原告陈某甲与被告李某于××××年××月开始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1986年生长女陈丽华;1988年生次女陈烨华;1990年7月2日生男孩陈某乙,现三个孩子均已成年。原告诉称,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导致婚后发现性格不和,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于1998年回娘家居住至今,期间从未回过原告家,也未和原告联系,分居已长达17年之久。呈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法院判决:准予原告陈某甲与被告李某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原、被告于××××年××月开始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本案应按事实婚姻处理。双方分居已17年,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调解无效,应依法准予原、被告离婚。

律师说法:因分居离婚需满足的条件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分居满两年是法定可离婚的情形。但是,关于这一条的规定,很多人都存在误解,下面我们来介绍一下。

法条原文是”(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由此可知,分居的前提必须是”感情不合“,如果夫妻之间是因”工作、学习“等原因分居,均不构成可离婚的理由。

此外,此处的”两年“必须是连续不断的两年,不能累计计算。如果在分居期间夫妻双方偶尔同居,则不构成可离婚的情形。在分居的同时,还要满足双方没有夫妻生活的条件。

以上就是”因家庭琐事争吵被告搬回娘家 分居17年原告起诉离婚“的案情内容,您明白了吗?了解更多婚姻精彩案例,请咨询网站专业律师。

北京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痛苦源自茫然,所以,要尽快明确自己的目标:到底是离还是不离?离的话要制定自己的行动方案;如果不离,那就要去尝试改变自我,去树立自我,用智慧去得到你想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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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我们建议离婚诉讼期间尽量分居。主要是考虑到,离婚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双方实在是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既然一方已经起诉离婚,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起诉方最好另租他处,或是到亲戚朋友家借住生活,这样一来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来又可以避免家庭矛盾的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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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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