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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约定男方每月给女方2000元 不给付起诉到法院会管吗

此文章帮助了264人  作者:北京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离婚时约定男方每月给女方2000元

原告刘爱玲与被告张伟杰原系夫妻,双方于2013年3月8日在莱州市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载明:“离婚后一部货车归男方所有,欠下的债男方负责还清。一切家里的东西归女方所有。因女方现在身体有病,男方自愿每月支付女方最少2000元”。审理中,原告表示只在本案要求被告给付22000元,以后不再依据离婚协议书的约定要求被告每月支付2000元。

法院判决:被告张伟杰给付原告刘爱玲离婚帮助款22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原、被告离婚时,被告在离婚协议中承诺“因女方现在身体有病,男方自愿每月支付女方最少2000元”,现原告表示只在本案要求被告给付帮助款,以后不再依据离婚协议书的约定要求被告给付帮助款,被告经本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后,既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未提供反驳证据,本院对原告的请求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如何界定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当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对于”一方生活困难“《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作出了规定: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以上就是”离婚时约定男方每月给女方2000元 不给付起诉到法院会管吗“的案情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北京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痛苦源自茫然,所以,要尽快明确自己的目标:到底是离还是不离?离的话要制定自己的行动方案;如果不离,那就要去尝试改变自我,去树立自我,用智慧去得到你想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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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我们建议离婚诉讼期间尽量分居。主要是考虑到,离婚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双方实在是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既然一方已经起诉离婚,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起诉方最好另租他处,或是到亲戚朋友家借住生活,这样一来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来又可以避免家庭矛盾的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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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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