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因吵架分居女子又与他人结婚
原、被告于2011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2012年1月18日在陕西省岐山县民政局登记结婚,无婚生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双方于2012年3月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分居至今。分居期间,被告赵x于2012年3月向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经该院裁定撤诉。被告赵x于2013年7月31日与陕西省城固县文川镇文星村一组村民王xx在城固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原告诉称,双方自2012年4月分居至今已长达两年,且被告又与他人结婚,显属重婚,夫妻感情已破裂,完全是由被告的过错行为造成。为此,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承担婚姻过错责任,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30000元。
法院判决:准予原告高x与被告赵x离婚,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自2012年3月分居至今,已超2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且被告赵x已与他人登记结婚,客观上已无法履行夫妻义务。故本院对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予以认定。原告高x要求与被告赵x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高x以被告赵x重婚为由,要求被告赵x承担过错责任,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30000元的诉讼请求,涉及重婚行为的定性问题。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被告赵x是否构成重婚,不属于本案民事审判的调整范围,原告高x可通过其他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院将依法配合相关部门,提供本案相关材料。故对原告高x要求被告赵x赔偿精神损失费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对重婚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首先,重婚在我国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一旦符合重婚的犯罪要件,当事人会被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其次,当事人因重婚行为遭受刑事处罚后,并不影响权利人追究民事赔偿责任。我国《婚姻法》第46条第1项规定:“因重婚的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由此体现了对无过错方损害的经济补偿。这对无过错方具有补偿性,对重婚者则具有惩罚性。
最后,因离婚和重婚的认定属于两个不同类型的法律事件,当事人不恩能够在一个案件中提出,需分开审理。
以上就是”因吵架分居女子又与他人结婚 男子起诉离婚索要精神赔偿“的内容,您了解了吗?更多婚姻法律知识,您可资讯网站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