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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去世后女子被告上法庭 不知情借债也是夫妻共同债务

此文章帮助了351人  作者:北京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丈夫去世后女子被告上法庭

被告连银娥系张保同(又名张宝同)之妻。2012年7月8日张保同向原告周宝新借款6万元,后又向原告借款1500元,分别于2012年11月29日和2013年2月11日为原告出具了欠据。2013年6月4日张保同病故,经原告催要,被告连银娥未偿还该款。

法院判决:被告连银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周宝新借款六万一千五百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关于本案,被告连银娥系张保同之妻,2012年7月8日张保同向原告周宝新借款6万元,后又向原告借款1500元,2013年6月4日张保同病故,这些债务应属其与连银娥的夫妻共同债务,连银娥应当偿还这些借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连银娥偿还借款61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夫妻有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大额贷款或借债算夫妻共同债务吗?

首先,法律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是: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其中并未约定必须夫妻双方均知情才是夫妻共同债务。

其次,在夫妻之间,可以互相约定不知情方可以不承担债务;但对外应当承担共同债务。

最后,配偶一方去世后,在世一方对其所欠债务不知情的,可聘请律师调查相关钱财的用处,来确定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以上就是”丈夫去世后女子被告上法庭 不知情借债也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案情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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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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