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夫妻双方均出轨
2010年5月16日,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7月6日生育一女,取名刘某某甲。2015年1月5日,原、被告签订离婚协议,并于当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对孩子的抚养、抚养费的承担以及补偿金等问题进行了约定。离婚后,原告通过被告手机发现被告与一徐姓男子长期发生性关系,原告以受到精神打击为由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0元,并以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离婚协议第二、三、五项约定的内容。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也曾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离婚前,原、被告就此问题通过手机短信的方式进行过沟通,原告也表示痛改前非,并寻求被告的原谅。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程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原、被告对于导致离婚的后果均有过错。因此,原告主张由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该协议以离婚这一条件而成就,本案原、被告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该离婚协议因所附条件的成就而产生法律效力,且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协议存在可撤销的事由,因此,原告以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撤销该协议部分内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什么是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由此可知,如想获得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方需对婚姻无过错。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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